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丽水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2021-06-03 丽水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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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 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慈善工作,推动我市慈善事业健康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发〔2014〕61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慈善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政发〔2015〕34号)精神,经市政府同意,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主要目标 

  坚持政府推动、社会实施、公众参与、专业运作,鼓励支持与强化监管并重,推动慈善事业健康有序发展。到2020年,扶持政策基本完善,监管体系健全有效,慈善行为规范有序,慈善活动公开透明,社会捐赠积极踊跃,救助能力明显增强,志愿服务广泛开展,评估监管有效落实,全社会支持、参与慈善的氛围更加浓厚,慈善事业对社会救助体系形成有力补充,成为高水平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重要力量。 

  (二)基本原则 

    1.突出扶贫济困。鼓励、支持和引导慈善组织和其他社会力量从帮助困难群众解决最直接、最现实、最紧迫的问题入手,在扶贫济困、救急解难等领域广泛开展慈善帮扶,与政府的社会救助形成合力,有效发挥重要补充作用。 

     2.坚持改革创新。在慈善事业体制机制、运行方式、慈善事业与社会救助对接等方面大胆探索,畅通社会各方面参与慈善和社会救助的渠道,大力优化慈善事业发展环境,使各类慈善资源、社会救助资源充分发挥作用。 

    3.确保公开透明。慈善组织以及其他社会力量开展慈善活动,要充分尊重捐赠人意愿,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全面公开慈善资源的募集、管理和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切实履行信息公开责任,接受行政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 

    4.强化规范管理。加快完善相关法规政策,规范和引导慈善事业健康发展。依法依规对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展的慈善活动进行监管,及时查处和纠正违法违规活动,确保慈善事业在法制化轨道上运行。 

  二、重点工作 

  (一)加快慈善组织建设。优先发展具有扶贫济困功能的各类慈善组织。积极探索培育网络慈善等新型慈善形态,引导和规范其健康发展。稳妥推进慈善组织直接登记,培育和壮大基层社区类慈善组织。支持慈善组织孵化基地建设,充分运用政府购买服务、公益创投等多种形式,为初创期慈善组织提供资金支持和能力建设服务。基本形成市、县(市、区)、乡镇(街道)、村(社区)四级慈善组织网络,不断提高规范化和专业化水平。 

  以慈善超市建设为重点,搭建城乡基层公益慈善综合服务平台。积极引导社会力量,鼓励各类组织和个人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邮政便民服务站、现有商业网点等设施举办慈善超市。推动慈善超市转型,拓展慈善超市多元化服务。扩大经常性社会捐助工作站(点)覆盖范围,引导社会公众积极捐赠家庭闲置物品。积极稳妥发展“互联网+慈善”,探索慈善网络化、虚拟化发展路径,方便群众开展慈善活动。 

  (二)鼓励支持开展慈善活动。鼓励社会各界以各类社会救助对象为重点,广泛开展扶贫帮困、赈灾救孤、扶老助残、助学助医等慈善活动。党政机关、事业单位要广泛动员干部职工参与慈善活动,领导干部、广大党员要发挥示范带头作用。鼓励红十字会、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等人民团体充分发挥自身优势,动员社会公众为慈善事业捐赠资金、物资和提供志愿服务等,并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和公开透明、规范管理、服务困难群众等方面起示范作用。倡导各类企业将慈善精神融入企业文化建设,把参与慈善活动、捐助慈善事业、支持志愿服务作为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内容,通过设立慈善项目、慈善冠名基金、成立基金会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慈善活动。提倡在单位内部、社区邻里之间广泛开展群众性互助互济活动。鼓励设立村级“慈善帮扶基金”和“个人冠名基金”。 

  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引导社会精英化慈善向大众、平民化慈善转变,鼓励和支持社会公众通过捐款捐物、慈善消费和慈善义演、义赛、义卖、义展、义拍、晚会等方式,探索捐赠知识产权、技术、股权、有价证券等新型捐赠方式,努力营造全民捐赠、全民互助的慈善氛围。支持慈善组织在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下,通过从事合法的经营性活动,鼓励发展慈善信托等方式,实现慈善资产保值增值。 

  (三)大力发展志愿服务。积极发展志愿服务组织,切实加强志愿者队伍建设,建立完善志愿服务工作网络,建立长效的志愿(义工)服务机制。推广和普及志愿者注册制度、培训制度、服务时间记录制度、激励回馈制度,动员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志愿服务,提高志愿服务的规范化、专业化水平。探索构建志愿服务社会平台,充分运用政府职能转移、政府购买服务机制,实施公益服务项目,逐步拓宽志愿服务渠道和建立社会互助机制。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实现志愿服务工作常态化。 

  (四)建立慈善救助信息共享资源对接机制。建立民政部门与其他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信息共享机制,加快推进与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教育、住房等救助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社会救助和慈善资源的有效对接,政府救助与社会帮扶的有机结合,做到因情施救、各有侧重、互相补充,避免多头捐助、重复施救。建立健全慈善组织信息管理系统,为慈善信息公开提供规范便捷的信息发布渠道。通过信息网站等途径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事业发展和慈善组织、慈善活动相关信息。 

  (五)引导规范慈善募捐行为。具有公募资格的慈善组织可面向社会开展与其宗旨、业务范围相一致的募捐活动;新闻媒体、企事业单位、自然人等不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或者个人,以慈善名义开展募捐活动的,必须与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联合开展,并由该慈善组织开展公开募捐并管理募得款物;广播、电视、报刊及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电信运营商,应当对利用其平台发起募捐活动慈善组织的合法性进行验证,包括查验登记证书、募捐主体资格证明材料。慈善组织要向捐赠者开具捐赠票据,对募得款物按照协议或承诺,及时用于相关慈善项目,除不可抗力或经捐赠人同意外,不得以任何理由延误。未经捐赠人同意,不得擅自更改款物用途。保障捐赠人合法权利,捐赠人有权向募捐组织查询其捐赠财产使用情况,慈善组织要向捐赠人说明开展慈善活动按规定列支的成本需求。 

  (六)加强人才队伍建设。依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和慈善组织,加快培养慈善事业发展急需的理论研究、高级管理、项目实施、专业服务和宣传推广等各类专业人才。加强慈善从业人员劳动权益保护和职业教育培训,逐步建立健全以慈善从业人员职称评定、信用记录、社会保险为主要内容的人力资源管理体系,合理确定慈善行业工作人员工作待遇水平。健全慈善工作者激励机制,增强从业吸引力。 

  三、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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