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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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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09-09-15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关于印发金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金区政〔2007〕39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金东新城区、金东经济开发区:
《金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暂行办法》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二OO七年五月三十日
主题词:经济管理 土地出让金△ 办法 通知
抄送:区委及各部门,区人大常委会、政协,区人武部,
区法院、区检察院,各群众团体。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7年5月30日印发
金东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征收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和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本级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办发〔2003〕91号)的规定,土地出让金由市国土资源部门代征管理。金东区范围内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由受让人根据土地出让合同和国土资源部门开具的缴款通知书,在规定的时间内直接缴入市财政土地出让金专户,金东新城区和各镇乡(街道)、部门、单位等一律不得代征代收。
第三条 区财政、金东经济开发区财政分别设立专用存款账户,用于辖区内土地出让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的收、付核算。
第四条 按照供地意向书、供地协议或土地出让合同收取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时,须由市国土资源局金东分局(以下简称金东国土分局)开具交款通知,区财政局或金东经济开发区财政局开具收款收据,资金直接缴存财政专户。
第五条 定金、保证金和预付款应当及时结算,在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生效后根据合同的规定划转冲抵土地价款,没有中标的,退还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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