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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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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0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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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

发布时间: 2013-04-10 16:18 信息来源: 浙江省人民政府网 访问次数: 字体:[ ]

 

 
 
 
浙江省审计厅文件
浙审督〔2013〕32号
 
 
 
浙江省审计厅关于印发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审计局,省厅各处室、直属各单位:
    为贯彻《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我厅制定了《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施办法(试行)》,经厅长办公会议审定,现予印发。请厅机关各单位各处室遵照执行。各市、县(市、区)审计局按照审计整改工作的相关精神,结合地方实际,参照制定相应的实施办法,切实加强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浙江省审计厅
                                2013年3月22
 
 
 
 
 
 
 
 
 
 
 
 
 
 
 
 
浙江省审计厅审计整改督查工作
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实现审计整改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及时认真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审计整改工作的意见》(浙政发〔2012〕95号),结合省厅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审计整改督查,是指对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审计结果进行整改和处理情况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主要内容包括:
(一)对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执行情况;
    (二)对审计机关要求自行纠正事项的落实情况;
    (三)对审计建议的采纳情况;
(四)对审计机关移送处理事项的处理情况;
(五)各级领导对审计工作批示要求整改的落实情况;
(六)其他有关情况。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被审计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是指依法接受审计(调查)的单位、根据审计结果需从源头上完善体制机制加强整改的有关主管部门、领导批示要求整改涉及的有关职能部门、承办移送处理事项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等。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结果,是指审计决定书、审计报告、专项审计调查报告、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审计工作报告等审计文书作出的需要执行的审计决定、提出的审计意见和建议、移送处理的事项。
第五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遵循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牢固树立依法行政和科学审计理念,按照“边审边改、督查整改、公开促改、追责问改”的工作思路,力求“审计工作开展到哪里,整改督查就要延伸到哪里”,强化依法整改的责任意识,推进严肃整改的机制建设,提升审计整改的价值潜力,充分发挥审计“公共卫士”作用和“免疫系统”功能,推动完善国家治理,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发展发挥重要作用。
 
第二章 组织领导和职责分工
 
第六条 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在分管审计整改督查的厅领导主持下开展日常工作,重要事项报厅办公会议审定。主要包括:
(一)统筹协调重要事项的审计整改督查;
(二)指导协调与有关部门的联动整改工作;
(三)审议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通报和公开;
(四)审议提请有关部门的追责问责事项。
第七条 审计整改督查处承担整改督查工作的日常事务和协调管理,主要负责:
(一)组织对审计整改工作的督促检查;
(二)根据需要开展对整改落实情况的实地督查和重点督办;
(三)汇总形成整改督查工作的动态信息;
(四)按规定办理各项整改落实情况的报告;
(五)汇总提请厅办公会议审议的整改督查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审计整改督查结果的综合分析和利用。
第八条 办公室、法规处、经责一处、计算机审计中心对涉及审计整改督查工作应积极协作,各负其职。
(一)办公室主要负责审计项目计划执行情况的督查和审计项目档案工作,办理审计整改督查结果通报、公开,以及成果的综合利用和对外宣传工作;
(二)法规处主要负责审计项目结果文书的质量控制,督促业务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定性准确、处理恰当、建议可行,提供整改督查执法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支持;
(三)经责一处主要负责审计整改涉及经济责任审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沟通协调;
(四)计算机审计中心主要负责指导审计整改信息化建设和管理,为审计整改信息管理系统建设提供技术支撑。
第九条 各业务处负责本处主办和组织审计项目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对审计结果的跟踪检查和督促落实,并及时按要求提交审计项目整改落实的汇总情况。
审计组组长是审计整改督查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各业务处处长对本处所有项目审计结果的整改情况负总责。
财政处撰写年度审计工作报告和审计结果报告要综合提炼审计反映问题的整改落实情况。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的审计整改期限是指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等文书规定的整改截止期限,一般不超过90天,未明确的按90天计算。审计移送处理书、审计综合报告的整改期限设定为3个月内。
第十一条 领导批示要求审计整改落实的事项,由相应的业务处具体负责督促落实,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督查处。整改落实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的,由督查处牵头,协调并汇总整改情况报告,各相应业务处具体负责督促落实、收集相关资料并书面专题送督查处。
第十二条 审计署组织审计项目,省厅上报代拟稿、以审计署名义出具审计结果的,审计署和省政府对整改工作提出要求后,由相应业务处具体负责督促审计问题的整改,出具整改情况报告并抄送督查处。整改落实的事项涉及两个以上业务处的,由督查处牵头负责协调。
第十三条 省厅组织的同步审计项目,由全省各级审计机关实施审计、上报代拟稿并以省厅名义出具的审计结果,各业务处应要求各级审计机关按省厅规定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参与实施项目涉及省厅多个业务处的,由业务牵头部门负责汇总审计整改情况,向督查处抄送整改落实情况。多个业务处对相关单位同步实施的审计项目,由相关业务处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整改情况进行检查,分别出具整改情况报告。
 
第三章 整改督查程序和要求
 
第十四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应按照《浙江省审计厅审计发现问题处置管理办法》(浙审法〔2011〕94号)原则,积极鼓励和引导被审计单位“边审边改”,对可以适时整改的问题,审计组应督促被审计单位在约定期限内整改。
第十五条 在审计实施过程中,审计组要对被审计单位以前年度审计结果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核查,重点检查近三年是否存在谎报已整改但实际未整改、或整改后又恢复原状等违规行为。复查结果要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第十六条 在出具审计报告、审计决定书后,业务处在审计整改期限内应加强与被审计单位沟通,尽快落实审计整改事项,体现审计整改效率。取得整改和处理情况的相关证明材料,归入审计项目档案,并对检查整改落实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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