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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人社〔2014〕77号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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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4-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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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东人社〔2014〕77号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12-10 09:11 信息来源: 区人力社保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人社〔201477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
处理规则》的通知
 
各科室、下属各事业单位:
经局党组研究同意,现将《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41120
 
抄送:市人社局、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区府办,郑公民常务副区长。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实现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规范化,确保劳动保障监察行为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浙江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等有关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范围】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人员,应当严格依照本规则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三条【原则】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处理遵循公平、公正、公开、高效、便民的原则。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坚持教育与处罚相结合,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条【制度】 金华市金东区劳动保障监察案件办理人员不得少于2人,实行主办监察员和协办监察员兼任审理员制度。其中1名办案人员任主办监察员;另1名办案人员为协办监察员,并兼任案件审理员。
 
第二章 登记
第五条【案源种类】 劳动保障监察案源包括投诉件、举报件、主动监察件、上级批转件、信访交办件、110指令件和其他。
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应当根据不同的案源分别进行登记,然后分派给监察员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第六条【案源登记、分派】 受理人员应当自接件之日或发现违法行为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将案源登记录入网络系统,经大队负责人审批后进行分派。
第七条【突发事件的登记、分派】 对于重大紧急突发事件,可直接将案件分派给监察员。在现场处置后2个工作日内,由现场处置人员将有关材料移交受理人员,按规定程序补办案件登记录入和审批手续。
第八条【网络监控】自案源登记之日起到案件终结之日止,区劳动保障监察大队对案件处理过程进行网络全程监控。
 
第三章 立案
第九条【立案要求】 对于除投诉件以外的其他案源,办案人员应当自接到分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用人单位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情况进行全面监督检查,发现用人单位存在以下违法行为需要进行调查处理的,主办监察员应当及时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批准立案:
(一)用人单位非法招用未满十六周岁未成年人的;
(二)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收取保证金、押金等费用或者扣押劳动者证件的;
(三)用人单位不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强迫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
(五)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六)用人单位拒不支付或者不按标准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和节假日加班工资报酬的;
(七)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的;
(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不按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给予劳动者经济补偿的;
(九)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未成年工、残疾人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
(十)用人单位使用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相应技术工种的;
(十一)用人单位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的;
(十二)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违反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
(十三)其他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情形。
第十条【投诉立案】 对于投诉件,主办监察员认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法受理,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报大队负责人批准决定:
(一)违法行为发生在两年以内;
(二)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法行为所造成的;
(三)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并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第十一条【立案批准】 大队负责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决定是否批准立案。
大队负责人批准之日即为立案之日。
第十二条【不予受理】 对于已登记的投诉件,经调查取证后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办监察员应自接到投诉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报大队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受理,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投诉人:
(一)未发现用人单位存在违法行为的;
(二)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在2年前的;
(三)没有明确的被投诉用人单位,或者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不是被投诉用人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所造成的;
(四)不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或者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
(五)应当通过劳动争议处理程序解决的;
(六)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七)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八)其他情况。
 
第四章 案件调查
第十三条【调查时限】 调查取证应当自立案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30个工作日。有投诉人的,主办监察员应于批准之日起3日内告知投诉人。
第十四条【调查要求】 办案人员应当坚持客观公正、高效便民的原则,及时进行调查取证,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必要时,可以向用人单位下达《劳动保障监察询问通知书》,要求用人单位于指定时间到指定地点送交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调查措施】 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有权采取下列调查、检查措施:
(一)进入用人单位的劳动场所进行检查;
(二)就调查、检查事项询问有关人员;
(三)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调查、检查事项相关的文件资料,并作出解释和说明,必要时可以发出询问通知书;
(四)采取记录、录音、录像、照相或者复制等方式收集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用人单位工资支付、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进行审计;
(六)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采取的其他调查、检查措施。
对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可以当场处理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当场予以纠正。
第十六条【证据要求】证据应符合以下要件:
(一)采集到的书证应加盖用人单位行政公章(或者当事人签字),由出具人签字认可并注明提供的时间;
(二)采集到的书证在移交审理时应按照时间的先后顺序排列;
(三)书证应当与本案调查检查的问题相关联;
(四)用人单位提交来的书证应结合其它原始证据使用,在使用中尽可能采用原始书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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