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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东区生育服务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2021-08-10 金东区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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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5-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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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金东区生育服务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5-06-26 11:08 信息来源: 区卫计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金东卫计〔201548

 

金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于印发金东区生育服务证办理规定》的通知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鞋塘办事处:

现将《金东区生育服务证办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你们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附件:1、金东区一孩生育备案登记表

2、金东区夫妻再生育申请表

3、金东区夫妻特殊情况生育申请表

4、申请再生育审批(特批)提供证明材料清单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局代章)

                            2015625

 

 

抄送:市卫计委,区府办,朱茂丹副区长。

金华市金东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办    2015626日印


金东区生育服务证办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生育服务证管理,简化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方便群众办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浙江省再生育审批办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的生育服务证,是指双方均为初育的夫妻办理的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办理的《再生育证》。

第三条  生育服务证办理坚持依法、公开、便民的原则。

第四条 《生殖健康服务证》办理实行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窗口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备案登记制度,并发放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再生育证》办理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理、审核,区卫生计生局委托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批,并发放《再生育证》。区卫生计生局负责对本辖区生育服务证办理发放的检查和指导。

第五条  双方均为初育的夫妻在民政婚姻登记处领取《结婚证》后,可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直接到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窗口免费办理一孩生育备案登记,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未在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窗口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夫妻,可根据具体情况,持本人身份证和结婚证任意选择到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村(居)便民服务中心办理一孩生育备案登记,领取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

一孩生育备案登记仅限给男女双方均为初育的夫妻办理,夫妻双方应如实填写《一孩生育备案登记表》,并签署“双方均未曾生育承诺书”,发放的《生殖健康服务证》仅限用于免费接受计生服务机构提供的生殖健康服务,如因当事人提供的婚育信息不准确造成未经审批生育或计划外生育的,依法从重征收社会抚养费。

一孩生育备案登记信息应及时录入育龄妇女信息库,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窗口办理的备案登记信息应每周传送给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村(居)服务中心办理的备案登记信息应每月统计上报给所在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所上报的备案登记信息由计生办统一负责录入。

生育管理地非我区的或双方均为外来流动人口的夫妻要求在我区办理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以及有效婚育证明等材料,不纳入本地管理,应函告生育管理地计生办。

第六条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向计划生育管理地所在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便民服务中心或所在村(居)便民服务中心领取《再生育申请表》,按申请表内的项目如实填写完后,经所在村(居)委会审核并签字盖章,再将《再生育申请表》及夫妻双方的身份证、结婚证(离婚证)、户口本、有效婚育证明等材料一并交当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计生办审核后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审批决定。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均属于金华市户籍人口且属本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管理对象的,申请人只需提交《再生育申请表》,出示夫妻双方身份证即可,其他信息由审核人员通过育龄妇女信息库(全员人口数据库)进行核对;如一方户籍为外省、市的,或婚育情况复杂的,除提供本人身份证、结婚证、户口本以及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有效婚育证明外,还需提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申请人的户籍、婚育等信息可通过信息数据库查询的,不得再向申请人索要,对于人户分离、多地多次流动、婚姻多次变动以及跨省婚姻等情况复杂,无法证明其婚育情况,且信息核实确有困难的对象,可由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双方对其提供的婚育情况的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如以虚假承诺获得再生育资格的,一经查实予以取消,已经生育的,依法从严处理,并将失信记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

申请再生育的夫妻因在外务工、经商等原因不能亲自办理再生育申请的,可委托所在村(居)计生服务员或其他人代办,委托代办的应提供申请人签署的《代办委托书》。

生育管理地非我区的或双方均为外来流动人口的夫妻要求在我区办理《再生育证》的,需由申请人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出具委托函,并提供身份证、结婚证、居住证以及有效婚育证明等材料。

第七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再生育申请的受理机关。申请再生育事项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申请表的形式和填写符合要求,所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并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已按要求补正申请材料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受理该再生育申请,并作出受理的书面通知。

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申请再生育事项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受理生育管理地非我区的或双方均为外来流动人口的夫妻再生育申请时,需与申请人生育管理地或户籍所在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予以核实确认。

第八条  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对申请人提交的再生育申请表和所附材料审查核实,并就是否具备《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等组织必要的调查。经审核调查认为事实清楚的,应在申请人户籍所在地行政村(社区居委会)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得少于5天。

公示有异议或情况复杂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及时向区卫生计生局报告。必要时,区卫生计生局应当组织专题调查,并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再次公示申请人申请再生育的情况和调查结果。

第九条  区卫生计生局以委托形式将再生育审批权下放给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对受理的再生育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调查审核后,代表区卫生计生局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批准再生育的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特殊情况再生育审批需经区卫生计生局行政许可科书面材料审查后,再由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受理、审批。申请人在怀孕后3个月内凭区妇幼保健计划生育服务中心出具的怀孕诊断证明和《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到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计生办换领《再生育证》。

申请再生育夫妻的婚育信息可在本市、区核实的,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夫妻婚姻变动、户籍迁移、长期外出等复杂情况或需跨省、市核实的,办理时限自受理之日起不超过20个工作日,其他特殊情况需延长办理时间的应向申请人作出说明。

第十条  再生育审批实行纸质审批和网上审批制度,按照本规定的要求,网上审批将需要的资料扫描到电脑,进行网上受理,审查后,按照审批程序,批准再生育的出具《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予批准的出具《不予批准再生育决定书》,批准后将纸质资料装订归档。

第十一条  已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的夫妻,因申请人身份发生变化而不再符合再生育条件的,其再生育审批决定自情况变化之日起无效,但情况发生变化时已经怀孕的除外。

第十二条  不符合法定再生育申请条件的当事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再生育审批自始无效。尚未生育的,应予以撤销;已生育的,按不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处理。

第十三条  申请人不符合法定条件取得《批准再生育决定书》、不能提供已怀孕的医学证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可以撤销已作出的批准再生育决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批准再生育决定的。

第十四条  对生育服务证办理工作中弄虚作假、滥用职权、把关不严作出错误的审批决定或故意拖延发放的,严格按照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追究失职工作人员的责任。

第十五条  撤销批准再生育决定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作出撤销的书面决定,送达申请人,并在申请审批表的备注栏中予以记录。

第十六条  夫妻再生育(特殊情况再生育)申请表、审批表由区卫生计生局和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存档一份,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将申请审批表与其他证明材料一并装订、存档,区卫生计生局应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报送的申请审批表按年份分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装订、存档。

第十七条  《再生育证》的有效期为一年,在有效期内仍未怀孕的,应及时到原发证机关办理换证手续。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 2015 7 1 日起 施行。


附件1

 

金东区一孩生育备案登记表

 

  

   

   

   

 

 

身份证号码

 

 

   

 

 

文化程度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居住地详细地址

 

 

户籍地详细地址

 

 

户籍性质

农业口     非农业口

农业口     非农业口

婚姻状况

   初婚口       再婚口

    初婚口       再婚口

本人是否独生子女

是口         否口

      是口         否口

结婚时间

                    结婚证编号:

怀孕情况

已怀孕口  未怀孕口   末次月经时间:            

一孩生殖健康服务证发放情况

已领取口      证号:                     未领取口

   

    我们郑重承诺,本表所填内容及提供资料真实有效,我们双方均未曾生育过子女。如有虚假,愿意承担一切法律责任。

      

      女方签名:                     男方签名:

 

                                                            

 


附件2

 

申请再生育夫妻双方近期二寸合照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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