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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30703743486654D/-05218
-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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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5-07-13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华市金东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金华市金东区审计局文件
金东审〔2011〕31号
金华市金东区审计局关于印发审计项目
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通知
局各科室、审计中心:
《金华市金东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工作试
行办法》已经局领导审定,现予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金华市金东区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
审理工作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审计项目质量控制,强化审计机关内部管理,规范审核、复核、审理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准则》等规定,参照浙江省审计厅、金华市审计局审计项目审核复核审理办法,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本局直接或委托实施并完成的审计及审计调查项目,均实行审计组审核、审计事项所属科室复核和局专职审理员审理制度。
本办法所称审核,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计组组长或其委托的人员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复核,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审计事项所属科室对审计组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复核意见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审理,是指依据上述规定,局专职审理员对审计事项所属科室提交的反映审计项目过程和结果的相关资料进行审查核实,并提出审理意见的行为。
第三条 审理工作的分工:局机关设专职审理员2人。其中1人负责对局机关直接实施或委托实施并完成的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经济责任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进行审理,其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的审计评价、责任认定由经济责任审计科审理;另1人负责对局机关直接或委托实施并完成的国家投资审计项目(含审计调查)进行审理。省、市、区同步审计项目汇总综合报告不列入审理范畴。
第四条 局机关设立审理工作小组。由局分管审计业务的领导、专职审理人员、审计事项所属科室负责人、熟悉业务的资深高级审计师、其他相关人员组成。
第五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或专项审计调查报告(以下统称“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前,审计组组长应当对审计人员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的下列事项进行审核:
(一)具体审计目标实现情况;
(二)审计措施执行情况;
(三)事实描述情况;
(四)审计证据的适当性、充分性情况;
(五)审计结论及其相关标准的适当性情况;
(六)其他有关重要事项。
审计组组长编制的工作底稿,由审计组组长指定的其他人员审核。
第六条 审核审计工作底稿,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提出下列意见:
(一)予以认可;
(二)责成采取进一步审计措施,获取适当、充分的审计证据;
(三)纠正或者责成纠正不恰当的审计结论。 第七条 审计组起草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后,应将下列
资料提交审计事项所属科室进行复核:
(一)调查了解记录、审计实施方案;
(二)审计通知书及送达回证;
(三)审计工作底稿、审计证据资料;
(四)审计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
(五)重要管理事项记录:
1.被审计单位承诺情况;
2.审计组对审计发现的重大问题讨论过程及结论的会议记录;
3.审计组对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讨论的过程及结论的会议记录;
4.审计组因外部因素使有关审计事项无法按时完成的原因及影响;
5.所聘请外部人员的相关情况;
6.其他重要管理事项。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八条 审计事项所属科室根据审计组提交的资料,
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复核,并出具《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
(一)审计目标是否实现;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事实是否清楚、数据是否正确;
(五)审计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六)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和移送处理意见是否恰当,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七)需要复核的其他事项。
第九条 审计事项所属科室应当将复核修改后的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本办法第七条所述的其他材料、审计组对审计查明主要问题与被审计单位初步交换意见的书面说明、 《审计项目复核意见书》等纸质材料,报送局专职审理人员,并由审计组组长负责填写《审计项目审理材料交接清单》,与专职审理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经济责任审计项目须先交经济责任审计科)。
第十条 经济责任审计科及专职审理人员收到审计项目审理资料后,对资料的完备性进行检查,符合要求的即进入审理程序,不符合要求的审计事项所属科室应按规定予以补充,待资料完备后再予以审理。
第十一条 审理工作应当以审计实施方案为基础,重点关注审计实施的过程及结果。
经济责任审计科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评价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二)相关经济责任事项事实是否清楚、准确;
(三)经济责任界定是否恰当;
(四)同类问题的定性和处理是否一致 。
专职审理员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审计实施方案编制和调整是否合规;
(二)审计实施方案确定的审计事项是否完成;
(三)审计发现的重要问题是否在审计报告中反映;
(四)主要事实是否清楚、相关证据是否适当、充分;
(五)适用法律法规和标准是否适当;
(六)评价、定性、处理处罚意见是否恰当;
(七)审计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第十二条 审理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应当加强与审计事项所属科室的沟通、交换意见,全面了解相关情况。
审理中遇有争议或涉及重大事项时,审理人员可及时提请局审理工作小组进行集体研究讨论,并形成集体审理意见。
审理中遇有复杂问题时,经审计机关负责人同意后,可由审理人员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并记录专家论证情况。
必要时,审理人员可参加审计组与被审计单位交换意见的会议,或者向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三条 审理人员审理后,可根据发现的主要问题要求审计组补充审计证据、修改审计报告,并出具《审计项目审理意见书》,需审计组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将审理意见反馈于审计事项所属科室及审计组。
第十四条 审计组应当对审理提出的问题进行研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补救、修改或完善。并将结果返回审理人员。
第十五条 审理人员复核、确认意见后,对不需由局审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无查明违规违纪和重大体制机制问题的),将科室复核意见、审理人员审理意见和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通过《审计管理系统(OA)》规定流程提交分管局长、局长审批,并以审计机关名义征求被审计单位(个人)的意见;对需由局审计业务会议审定的审计项目,由审计事项所属科室建议局领导召开局审计业务会议,并将上述资料(包括审理人员的审理意见书)提交于会议,确定最终审定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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