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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程序:
单位审核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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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日期:
2016-12-09
-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金东区民政局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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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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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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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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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团体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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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组织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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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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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成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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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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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会登记(设立、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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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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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设立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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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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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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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殡仪服务设施、公益性骨灰安葬(放)设施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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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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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基金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殡葬管理条例》等。
(二)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给付行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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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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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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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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孤儿基本生活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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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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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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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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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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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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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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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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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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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救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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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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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灾害救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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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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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补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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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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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难老年人养老服务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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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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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床位补贴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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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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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老”人员生活补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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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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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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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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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救济对象补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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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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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医疗补助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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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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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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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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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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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周岁以上农村籍退伍士兵老年生活补助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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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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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褒扬金及一次性抚恤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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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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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义勇为人员死亡人员伤亡抚恤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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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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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后参战和参加核试验军队退役人员抚恤优待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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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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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烈士子女(含错杀平反人员子女)补助金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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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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烈士祭扫差旅费、食宿费用等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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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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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休人员安置经费的计划分配与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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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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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一次性经济补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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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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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级至4级分散供养残疾退役士兵购(建)房资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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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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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士兵职业技能教育培训经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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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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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优抚对象门诊、住院费医疗补助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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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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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兵家庭优待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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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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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功受奖现役军人奖励优待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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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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伤残人员抚恤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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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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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对象丧葬补助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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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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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队离退休干部丧葬费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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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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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直补资金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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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烈士褒扬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退役士兵安置条例》、《自然灾害救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救灾捐赠管理办法》、《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孤儿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10〕54号)、《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等。
(三)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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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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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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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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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变更、注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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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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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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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居民婚姻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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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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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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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地公民收养子女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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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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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现役残疾军人集中供养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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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抚安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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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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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租赁住房收入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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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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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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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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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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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救助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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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临时救助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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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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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服务补贴对象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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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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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困人员供养待遇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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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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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机构评估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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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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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救济对象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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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婚姻登记当事人认为婚姻行为存在无效情形的,可以依法提起民事诉讼,要求确认婚姻行为无效)。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伤残抚恤管理办法》、《烈士褒扬条例》、《民政部关于印发<福利企业资格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103号)、《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3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子女登记办法》等。
(四)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不服民政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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