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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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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12-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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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发布时间: 2016-12-08 16:34 信息来源: 区农业农村局(林业局) 访问次数: 字体:[ ]

农业领域通过法定途径分类处理信访投诉请求清单

一、申诉求决类投诉请求
申诉求决,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或组织章程规定,向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申诉,要求重新做出处理或解决矛盾纠纷。
(一)不服农业部门作出的行政许可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民政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许可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许可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许可-00301-000 :种子生产许可
行政行为
 
许可-00301-001 :主要农作物种子生产许可
 
许可-00301-002 :食用菌菌种生产许可
2
许可-00302-000 :种子经营许可
 
 
许可-00302-001 :农作物种子经营许可
 
许可-00302-002 :食用菌菌种经营许可
3
许可-00322-000 :兽医资格认定及其从业注册登记
 
4
 许可-00322-001 :兽医执业注册
 
5
 许可-00322-002 :乡村兽医登记许可
 
6
 许可-00323-000 :动物诊疗许可
 
7
 许可-00324-000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8
 许可-00324-002 :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证明核发
 
9
 许可-00325-000 :农药经营许可
 
10
 许可-00329-000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及其驾驶
 操作人员牌证核发
 
11
 许可-00329-001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操作人员
 操作证件核发
 
12
 许可-00329-002 :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
 照核发
 
13
 许可-00330-000 :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核
 发
 
14
 许可-00333-000 :兽药经营许可
 
15
 许可-00337-000 :植物检疫证明核发
 
16
 许可-00339-000 :植物检疫证和产地检疫合格证
 核发
 
17
 许可-00602-000 :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
 
18
 许可-00607-000 :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核发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浙江省农药经营许可证核发办法》等。
(二)不服农业部门作出的行政确认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农业部门作出的以下行政确认行为(见下表):
序号
行政确认行为内容
业务类别
1
农业机械事故认定
行政行为
2
动物疫情(不包括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行政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民事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事故处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
(三)不服农业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1.具体投诉请求:
不服农业部门对本清单第二部分第一项所列违法行为作出的行政处罚行为。
2.法定途径: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浙江省实施〈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办法》、《浙江省食用农产品安全管理办法》、《植物检疫条例》、《兽药管理条例》、《农业机械安全监督管理条例》、《农业机械维修管理规定》、《浙江省动物防疫条例》、《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执业兽医管理办法》、《乡村兽医管理办法》、《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浙江省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兽药管理条例》、《蚕种管理办法》、《食用菌菌种管理办法》、《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无公害农产品管理办法》、《浙江省农作物病虫害防治条例》、《农药管理条例》、《肥料登记管理办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等。
(四)农业系统内公务员、事业单位人员对机关、事业单位作出的人事处理决定不服。
1.具体投诉请求:
公务员对涉及本人的有关人事处理不服、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对涉及本人的考核结果、处分决定等不服。
2.法定途径:内部申诉。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申诉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45号)等。
(五)农业系统内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发生的劳动人事争议。
1.具体争议:
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或者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等。
2.法定途径:申请调解仲裁。
3.主要政策法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国人部发〔2007〕109号)、《中共中央组织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总政治部关于修改<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1〕88号)等。
二、揭发控告类投诉请求
揭发控告,是指向行政机关、司法机关等反映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违法违纪事实或提供线索,要求依法制止、惩处或赔偿。
(一)检举控告违法行为,要求民政部门作出行政处罚行为。
1.投诉的违法行为(见下表):
序号
                         投诉违法行为
1
2
3
4
5
6
7
牲畜定点屠宰厂(场)违反规定屠宰未经盐酸克仑特罗等禁用药品及其他有毒有害物质检测或经检测不合格畜禽的行为
8
9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未按要求及时报送屠宰、销售等相关信息的、所有权或经营权发生变更未及时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备案的行为
10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从事肉品品质检验的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运输肉品不符合规定的行为
11
12
13
对为未经定点违法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生猪屠宰场所或者生猪产品储存设施,或者为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场所的行为
14
对生猪、生猪产品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和屠宰注水或者注入其他物质的生猪的行为
15
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出厂(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的行为
16
屠宰生猪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操作规程和技术要求的、未如实记录其屠宰的生猪来源和生猪产品流向的、未建立或者实施肉品品质检验制度的、对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的生猪产品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并如实记录处理情况的行为
17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冒用、使用伪造、出借、转让生猪定点屠宰证书或者生猪定点屠宰标志牌及其他证、章、标志牌的行为
18
试验、生产、推广带有植物检疫对象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或者经营、加工未经检疫的种子、苗木等繁殖材料和染疫的植物、植物产品的的行为
19
20
变更有关信息未按规定重新申请《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或者未经审查擅自变更布局、设施设备和制度的行为
21
22
23
24
25
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引进用于饲养的非乳用、非种用动物和水产苗种到达目的地后,未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
26
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后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的行为
27
经营者从省外调入动物、动物产品未向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公路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报验的行为
28
29
经营者未按规定停止从省外有疫病易发生、传播风险地区域调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30
31
32
33
34
35
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场所未按规定报告动物防疫条件情况和防疫制度执行情况,逾期不改正的行为
36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未按规定向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动物疫病强制免疫病种的免疫程序、密度和质量等情况的或者未按规定对引入动物采取隔离措施的行为
37
动物诊疗机构随意抛弃病死动物、动物病理组织、医疗废弃物或排放未经无害化处理、处理不达标的诊疗废水的行为
38
变更动物诊疗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未办理变更手续、未在诊疗场所悬挂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公示从业人员基本情况、不使用病历,或者应当开具处方未开具处方、使用不规范的病历、处方笺,拒不改正或者再次出现同类违法行为的行为
39
40
超出动物诊疗许可证核定的诊疗活动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从业地点、诊疗活动范围未重新办理动物诊疗许可证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动物诊疗许可证的行为
41
乡村兽医不按照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要求参加动物疫病预防、控制和扑灭活动的行为
42
43
44
使用伪造、变造、受让、租用、借用的兽医师执业证书或者助理兽医师执业证书的行为
45
执业兽医超出核定执业范围从事动物诊疗活动或者变更受聘的动物诊疗机构未重新注册、备案的行为
46
47
擅自采集重大动物疫病病料或者在重大动物疫病病原分离时不遵守有关规定的行为
48
从事动物疫病有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不如实提供与动物防疫活动有关资料、拒绝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检查、拒绝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动物疫病监测、检测的的行为
49
50
51
52
不遵守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规定,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违法发布动物疫情的行为
53
54
不按规定处置染疫动物及其排泄物等污染物以及其他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55
56
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或者经营、运输的动物产品未附有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未附有检疫证明的行为
57
兴办动物饲养有关场所未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未办理审批手续跨省引进乳用、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未经检疫向无规定动物疫病区输入动物、动物产品的行为
58
屠宰、经营、运输禁止屠宰、经营、运输的动物或者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禁止生产、经营、加工、贮藏、运输的动物产品的行为
59
饲养动物不按规定免疫接种,种用、乳用动物未经检测或者不按规定处理,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在运载前后未及时清洗、消毒的行为
60
61
跨区作业中介服务组织不配备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技术人员,没有兑现服务承诺,只收费不服务或者多收费少服务的行为
62
63
农业机械维修者未按规定悬挂证书、填写维修记录和报送年度维修情况统计表的行为
64
农业机械维修者不能保持设备、设施、人员、质量管理、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等技术符合要求,或者超越范围承揽无技术能力保障的维修项目的行为
65
66
67
68
69
70
71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拖拉机、联合收割机证书和牌照的,或者使用其他拖拉机、联合收割机的证书和牌照的行为
72
未按照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并取得相应的证书和牌照,擅自将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投入使用,或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行为
73
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者不按规定使用配件维修农业机械、拼装、改装农业机械整机或者维修已达报废条件的农业机械的行为
74
未取得维修技术合格证书或者使用伪造、变造、过期的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从事维修经营的行为
75
76
77
78
未取得生鲜乳收购许可证收购生鲜乳的;不再符合生鲜乳收购许可条件继续从事生鲜乳收购的、收购依法禁止收购的生鲜乳的行为
79
80
81
在生鲜乳收购过程中加入非食品用化学物质或者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的行为
82
生产企业和销售者发现产品存在安全隐患未及时公布信息、停止销售、召回产品以及未向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的行为
83
生产者生产产品所使用的原料、辅料、添加剂、农业投入品,不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国家强制性标准的行为
84
生产、销售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产品及未取得许可证照从事生产、销售活动的行为
85
冒用、伪造、转让、转借农产品质量标志、扩大使用农产品质量标志范围及绿色农产品使用禁用药品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行为
86
农产品批发市场不设立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者不委托农产品质量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或者农产品批发市场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农产品,不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或者不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的的行为
87
销售的农产品含有国家禁止使用的农药、兽药、致病性寄生虫、微生物或者生物毒素等有毒有害物质和其他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规定的行为
88
使用的保鲜剂、防腐剂、添加剂等材料不符合国家有关强制性的技术规范的行为
89
90
91
92
93
94
未及时向保藏机构提供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或样本,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后,仍拒不改正的行为
95
未按规定保藏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未设专库保藏一、二、三、四类菌(毒)种,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保藏的菌(毒)种未实行分类存放或者双人双锁管理,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未建立完善的技术资料档案,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菌(毒)种或者样本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未保藏的菌(毒)种按时鉴定、复壮,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未按照规定在相应级别的生物安全实验室保藏的菌(毒)种开展鉴定、复壮,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未设专库保藏一、二、三、四类病原微生物样本,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保藏机构保藏的病原微生物样本未实行分类存放或者双人双锁管理,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销毁后,仍拒不销毁或者提供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样本,未查验、留存从事高致病性动物病原微生物相关实验活动的批准文件,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送交保藏机构后,仍拒不销毁或者提供兽用生物制品生产和检验用菌(毒)种、样本,未查验、留存兽药生产批准文号文件,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送交保藏机构后,仍拒不送交或者提供三、四类菌(毒)种、样本,未查验、留存实验室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送交保藏机构后,仍拒不送交或者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样本时,未按规定进行登记,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送交保藏机构后,仍拒不送交或者未经原提供者或者持有人的书面同意,保藏机构提供具有知识产权的菌(毒)种、样本,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送交保藏机构后,仍拒不送交的处罚或者保藏机构提供菌(毒)种未附标签或者标签不符合规定,经兽医主管部门责令送交保藏机构后,仍拒不送交的行为
96
未实行饲料、饲料添加剂产品质量验收管理制度或者经销台账管理制度的行为
97
拒绝向执法人员如实提供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有关资料、情况或者向执法人员提供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虚假资料、情况的行为
98
99
100
养殖者使用未取得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或者未取得饲料、饲料添加剂进口登记证的进口饲料、进口饲料添加剂或者使用无产品标签、无生产许可证、无产品质量标准、无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的饲料、饲料添加剂或者无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添加剂、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或者养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饲料添加剂,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饲料添加剂安全使用规范或者使用自行配制的饲料,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自行配制饲料使用规范或者使用限制使用的物质养殖动物,不遵守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限制规定或者在反刍动物饲料中添加乳和乳制品以外的动物源性成分或者在饲料或者动物饮用水中添加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或者直接使用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公布禁用的物质以及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其他物质养殖动物的行为
101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有关规定生产经营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行为
102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未按规定召回或者召回的产品不予以无害化处理的行为
103
饲料、饲料添加剂进行拆包、分装或者不依照规定实行产品购销台账制度或者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失效、霉变或者超过保质期的行为
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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