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桐乡市渔业水域水质保护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和控制渔业水域水质污染,促进渔业生产正常发展,保证水产品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办法》和《浙江省渔业管理实施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桐乡市渔业水域内的排污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渔业水域”是指本市水域中鱼、虾、蟹、贝类的产卵场、索饵场、越冬场、洄游通道和鱼、虾、蟹、贝、藻类及其他水生动植物的养殖场所。
第四条 渔业污染事故调查处理由市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渔业水域水质监测由市渔业环境监测站实施,并接受市环境保护部门对渔业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指导。
第五条 根据本市渔业生产发展总体规划和渔业资源状况,凡已明确使用权的全民、集体和个人承包的渔场、外荡、养殖区及对渔业生产有重大影响的河流为渔业重点保护区;其余增殖水域为渔业发展保护区。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渔业重点保护区内新建、扩建排污口;不得在渔业发展保护区新建和扩建小型化学制纸浆、印染、化工、制革、电镀等污染型企业。
在渔业保护区改建排污口,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报告书中应有渔业环境保护的内容,报市环境保护部门审查批准。
? 第七条 本市渔业水域内已有的排污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渔业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渔业水域的水质符合“GB11607-89”《渔业水质标准》。
? 禁止向渔业水域排放未经处理的工业废水和有害废弃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