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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桐政发[2017]29号已废止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8日 桐乡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工作,依法保护路产、路权,保持公路的完好、整洁和畅通,充分发挥乡村公路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乡村公路是经公路主管部门验收认定的乡村能行驶汽车的公共道路。 第三条 市交通局设立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负责全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的监督、检查和技术指导;管理专项养护经费,审核大、中修工程计划及安排大、中修补助经费。 第四条 镇乡、街道应明确乡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单位,落实专人或兼职人员,组织本镇乡、街道乡村公路的养护管理,负责大、中修工程实施和日常管理,管理本镇乡、街道筹集的养护经费。 第五条 镇乡、街道应加强对乡村公路的养护和管理,保持公路完好、整洁、畅通,提高公路的耐久性和抗灾能力。 在公路桥梁、涵洞维修施工期间,应当采取措施,保证车辆安全通行。临时不能通行的,应事先发布通告,并在路口设置警示标志。 第六条 乡村公路养护坚持村路村养和镇乡、街道组织集中养护管理的原则。日常养护由镇乡、街道组织实施,采取招标承包养护的办法。 大、中修工程由镇乡、街道编制工程计划方案,报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后实施。 第七条 乡村公路的日常养护经费,以镇乡(街道)、村自筹为主,市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镇乡(街道)、村负担比例在征求村意见后由镇乡(街道)研究确定。 经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审核同意的大、中修工程经费,在竣工验收后,按工程决算,市财政补助25%。 第八条 公路绿化应按国家公路技术标准,由镇乡、街道统一规划,所在行政村负责种植和管护,林权为种植单位所有。 公路树木不得任意砍伐,需要更新的,必须依法向林业主管部门办理砍伐审批手续。 第九条 市乡村公路养护管理办公室对养护管理质量进行检查,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评比,对养护质量优良的,按里程给予适当奖励。 第十条 市交通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乡村公路路政管理工作,具体工作由市公路路政大队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