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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型纤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 (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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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加快新型纤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已经市13届政府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3年10月8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型纤维

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

 

    为进一步加快桐乡新型纤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新材料先进制造业基地)的发展,加速我市纤维新材料产业的升级和产品结构的优化,打响纤维新材料产业的国际品牌,提升我市经济在全国的整体形象,根据我市实际,对已规划建设的桐乡新型纤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实行如下政策:

   一、加大对基地的科技投入

   1、从2003年到2007年,市财政安排1亿元资金用于科技投入。市政府设立的中小企业技术创新风险资金,切块用于支持基地内科技型中小企业技术创新和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市政府设立的工业发展资金,切块用于基地内企业应用高新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生产性投资奖励,对列入市级以上重点技改项目的,市财政优先给予奖励。

   2、市财政安排1000万元建立高新技术发展贷款担保资金,与银行合作支持基地内高新技术成果的研究开发、引进转化和产业化。

   3、从2003年起,市财政连续三年每年新增加50万元科技专项资金,实施《桐乡新型纤维省级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建设桐乡新型纤维科技创新服务平台。重点与大专院校、科研单位合作,解决一批新型纤维生产和下游产品开发中的共性、关键技术,提高我市新型纤维产业整体技术水平;同时建成并运行具有我市特色的新型纤维商务网站,并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二、加快基地的科技进步

   4、基地内凡列入省级、国家级的火炬项目、星火项目、新产品试制等科技计划并通过鉴定或验收合格的,由市财政一次性分别给予2万元、10万元奖励。

   5、鼓励基地内企业与大专院校、科研院所进行科技合作,建立稳定的技术依托,对产、学、研合作的项目市财政给予2—10万元的资助,引导企业研发科技含量高的产品。

   6、基地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实施财政补贴。经省认定的补贴额度为从产品第一次销售之日起三年内所产生的所得税和增值税留市部分,后两年减半补贴。

   7、基地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享受财政补贴。经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补贴额度为自认定之日起两年内征收的增值税留市部分。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产品补贴额度为认定之日起一年内征收的增值税留市部分。国家级新产品享受省级高新技术产品政策。

   8、基地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享受财政补贴。经省、国家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额度为自认定之日起企业头二年的所得税留市部分,后五年按所交所得税留市部分的50%。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补贴额度为自认定之日起企业头一年的所得税留市部分,后二年按所交所得税留市部分的50%。

   9、引导和鼓励基地内企业加大科技创新投入并成为创新投入的主体。经国家、省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应不低于当年销售额的5%提取技术开发费,省“五个一批企业”和经市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低于3%。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发生额增长10%以上(含10%),其当年实际发生的费用除按规定据实列支外,年终经税务部门审核批准后,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的50%,直接抵扣当年应税所得额。

   10、基地内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用于开发、生产高新技术产品的仪器、设备,经税务部门批准,年综合折旧率可达25%。

   11、鼓励基地企业创办技术中心、研发中心。凡新建嘉兴市级、省级和国家级技术中心、研发中心,获认定的,分别给予10万元、20万元、30万元的财政奖励,用于中心添置设备及技术开发活动经费,不重复享受。经认定的企业技术中心、研发中心中试设备的折旧经税务部门批准可在原基础上加快30%—50%。

   12、加强以企业为主体的技术创新,对基地内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需各项费用,可以在税前按实列支。

   13、基地内企业和个人以及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区域科技创新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等社会化科技服务机构,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等业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其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

   14、鼓励基地企业发明创造,提倡用专利保护自己的技术创新成果。对申请专利实行补助,补助额为400元—3500元;对实施专利实行奖励,企业实施实用新型专利、发明专利,取得较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奖励1—5万元。

   三、增强基地的人才集聚能力

   15、实施新世纪人才工程。加大人才资源开发力度,加快制度创新和政策调整,努力营造聚才、育才、用才的良好环境,形成人才引进、培养、使用的良性运行机制,造就一支数量充足、素质优良、结构合理、门类齐全的人才队伍。

   16、建立吸纳外来人才的绿色通道。采取调动、兼职、咨询、讲学、科研和技术合作、技术入股、投资兴办实业等多种形式,积极吸纳外来人才特别是高层次人才和基地紧缺人才。凡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符合基地建设方向,年龄在50岁以下的优秀人才来桐乡工作,在户口迁移、家属子女调动、职称评定、社会保险、子女入学等方面放宽政策、简化手续、提供优质服务。

   17、对基地引进并被用人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5年内由市政府给予用人单位一定的奖励。具体为:硕士学位人员每人每月3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5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月800元,博士学位人员每人每月1000元。

   18、对基地引进并被用人单位聘用的高层次人才,在本市范围内首次购买住房的,凭个人房产证由市政府给予为期5年的购房补贴。具体为:硕士学位人员每人每年6000元,副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0000元,正高级职称人员每人每年16000元,博士学位人员每人每年20000元。

   19、鼓励外地科技人员和出国留学人员来基地创立高新技术企业,其股东不受户籍的限制;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下,不能一次到位的可分步到位,首期出资占注册资本的10%以上,最低不少于3万元可先行注册,一年内追加至注册资本的50%以上,3年内全部到位;高新技术成果作价注册资本的经省级以上科技主管部门认定,其作价出资金额占注册资本的比例可扩大到35%。

   20、科技成果完成单位来基地转让或许可他人实施其职务成果的,应当从所得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奖励给该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

   21、基地企业单独研究开发或与其他单位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实施转化成功投产后,单位应当连续5年从实施该项科技成果新增留利中提取不低于10%的比例,奖励给该项科技成果完成者和成果转化的主要实施者。高新技术成果转化项目应提取不低于20%的比例进行奖励。

   22、加大对基地内科技人员的奖励力度。对在新型纤维高新技术成果转化中有突出贡献、创造出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科技人员,由市政府给予重奖。

   四、提高对基地的服务质量、优化基地发展环境

   23、市发展计划、经贸、科技、财政地税、国税、人事、国土资源、工商、开发区、环保、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按照《桐乡市新型纤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发展规划》要求分解落实责任,内容提供优质服务,并对基地内企业的各类行政性收费提供优惠,为我市早日建成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基地作出贡献。

   本意见执行时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5年12月31日,凡与其他政策措施重复时从优执行,但不得重复执行。

   本意见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快新型纤维高新技术特色产业基地建设的若干政策意见》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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