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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已废止)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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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令第110号已废止

桐乡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障城市规划顺利实施,促进城市与经济、社会、环境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编制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是指本市市区及其它建制镇。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建成区及行政区域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由正式批准的城市总体规划加以确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工作实行集中领导、统一管理。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是市人民政府有关城市规划决策的综合协调机构。

    市规划建设局是本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第四条  经批准在城市规划区内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其规划纳入

城市总体规划。

    第五条  发展计划、经贸、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水利、交通、电力、电信、人民防空、文化体育、旅游管理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的职责,协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办法的实施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遵守城市规划和服从城市规划管理,并有权对城市规划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城市规划委员会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审查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城乡一体化规划;

    (二)组织审查各镇(乡)城镇体系规划、各镇(乡)城镇总体规划;

    (三)组织协调城市总体规划修编、调整工作,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分区规划、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

    (四)组织审查各镇(乡)各类工业区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专项规划,协调各专项规划与城市总体规划的关系;

    (六)组织审查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重大基础设施、重大建设项目的选址及建设方案;

    (七)协调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市新区等的选址及规模调整;

    (八)市人民政府授予的其它职责。

    第八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市级有关主管部门领导等有关人员组成。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设主任委员一名,由市长担任;设副主任委员一名,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其它委员由市人民政府聘任,每届任期五年。

    第九条  市城市规划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市城市规划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十条  市人民政府聘请有关专家学者、各界代表及知名人士组成市城市规划专家组。

    市城市规划专家组负责对城市规划设计及建设的重大事项进行咨询、审议,并提出专家组意见。凡提交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的重大事项必须先经专家组审议,提出咨询意见。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和市城市规划专家组的议事规则及评审办法,由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办公室制订,经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由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

第三章  城市规划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城市规划是进行各项城市建设和实施规划管理的依据。城市规划必须按法定程序编制和批准;未经法定程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更改或废止。

    第十二条  编制城市规划必须从本市实际出发,正确处理近期建设和远景发展的关系,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城市发展的各类要素。

    第十三条  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必须符合《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实施细则》等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十四条  桐乡市城市规划的编制,一般按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详细规划几个阶段进行。

    (一)城市总体规划包括:确定城市性质和发展方向,划定城市规划区范围;提出规划区内城市人口及用地规模,确定城市建设与发展用地的空间布局、功能分区,以及市中心和区中心位置;确定城市对外交通系统的布局以及主要交通设施的规模、位置,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系统的走向、断面、主要交叉口形式,确定主要广场、停车场的位置和容量;综合协调并确定城市主要基础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河湖水系的治理目标和总体布局;确定城市园林绿地系统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国土规划、区域规划、河流水域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

    (二)分区规划包括:原则规定分区内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分布、建筑及用地的容量控制;确定市、区、居住区级公共设施的分布及其用地范围;确定城市主、次干道的红线位置、断面、控制座标和标高;确定支路的走向、宽度以及主要交叉口、广场、停车场位置和控制范围;确定绿地系统、河湖水面、供电高压线走廊、对外交通设施、风景名胜的用地界线和文物古迹、传统街区的保护范围,提出空间形态的保护要求;确定工程干管的位置、走向、管径、服务范围以及主要工程设施的位置和用地范围。

    (三)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1、控制性详细规划包括:详细规划所规划范围内各类不同使用性质用地的界线,规定各类用地内适建、不适建或者有条件地允许建设的建筑类型;规定各地块建筑高度、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等控制指标;规定交通出入口的方位、停车泊位、建筑后退红线距离、建筑间距等要求;提出各地块的建筑体量、体型、色彩等要求;确定各级支路的红线位置、控制点座标和标高;根据规划容量,确定工程管线的走向、管径和工程设施的用地界线;制定相应的土地使用与建筑管理规定。

    2、修建性详细规划包括:建设条件分析及综合技术经济论证;作出建筑、道路和绿地等的空间布局和景观规划设计,布置总平面图;道路交通规划设计;绿地系统规划设计;工程管线规划设计;竖向规划设计;估算工程量、拆迁量和总造价,分析投资效益。

    第十五条  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其中修建性详细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可由开发建设单位组织编制。

    其他建制镇的规划在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由所在镇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详细规划必须在城市总体规划的原则指导下进行编制。

    市区和省级中心镇必须编制近期建设规划,近期建设规划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每五年续编一次。未编制或到期未续编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有关部门不得审批该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城市总体规划中的各专业规划,由各专业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城市规划应充分征询公众意见。

    第十六条  承担编制城市规划任务的单位,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规划设计资格的规定。

    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它必要的基础资料,各有关单位应当向编制城市规划的单位提供所需的基础资料。

    第十七条  城市规划的审批:

    (一)市区规划的审批:

    桐乡市城市总体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上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续编的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应经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分区规划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详细规划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必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单独编制的专业规划,经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综合协调、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后,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建制镇规划的审批:

    建制镇总体规划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后,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技术鉴定,并提出鉴定报告,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续编的近期建设规划,应经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市政府备案。

    建制镇详细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八条  市人民政府可根据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对城市总体规划做局部调整,报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调整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总体布局和主要功能分区等重大事项的,须报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的局部调整,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对建制镇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征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进行,并由镇人民代表大会或镇人大主席团审查同意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调整涉及建制镇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等重大变更的,应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建制镇详细规划的调整,由镇人民政府审查并报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  城市规划批准后,应由市人民政府或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公布并严格执行。

第四章  城市设计

    第二十条  城市设计应贯穿于城市规划各阶段。城市设计应结合各层次规划,以人为本,注重城市的文化和历史内涵,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保持独特的水乡城市特色和良好的生态环境,创造高品质的城市空间形态和环境。

    第二十一条 城市设计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城市重点地段、重要建筑的设计方案、环境设计须经城市规划委员会审查。

    第二十二条  城市重点地段应单独进行城市设计。城市重点地段包括:城市市中心、城市副中心、商业文化中心;城市主要道路;城市入口;城市广场和商业步行街区;传统民居特色街区;文保控制区;沿河(湖)绿带;风景区。

    城市规划区内的各类建设工程在其用地范围内应进行环境设计,根据功能和景观要求对组成室外空间环境的各要素[包括建(构)筑物尺度、人车流组织、地面铺装、灯光夜景、绿化、环境小品]等进行合理配置,并应符合其所在片区的整体环境设计的要求。

    重要建筑包括:城市主干道两侧的公共建筑、高层建筑、城市广场、火车站(汽车站)等交通枢纽建筑、大专院校及医疗单位的主体建筑,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上的成片开发小区,博览、文化、体育设施,宾馆、风景名胜建筑及纪念性标志建筑。

    第二十三条  公共建筑物沿街入口、广场、停车场、街心绿地等地方,应设置造型美观、体现桐乡城市特色的建筑小品或者雕塑。

    第二十四条  沿街建筑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一)体现时代气息和地方特色;

    (二)具有完整统一的体型组合和外部空间处理,富有变化的外轮廓线;

    (三)立面色彩和谐,统一基调;

    (四)外墙面装饰材料力求色泽清新、耐久美观,易清刷和修缮。

    第二十五条  建筑立面的装修改造、广告、招牌、交通标志、书报电话亭等的设置,必须与环境相协调,不得影响城市容貌,并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批。

    第二十六条  城市道路两侧新建院墙,应选用绿篱、透景或半透景围墙、栅栏。

    第二十七条  建筑物设计应重视立面和屋面的设计。屋面装饰应当实用美观,提倡屋顶绿化。住宅采用坡屋顶。

第五章  建设布局规划管理

    第二十八条  各项建设工程的选址和布局,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第二十九条  新建或者不宜就地扩建的大中型工业项目应按要求布置在工业区内。对分散的工业企业,应逐步按规划进行调整。

    市区中心区现有的工业企业应当有计划地迁往规划的工业区或者按规划要求对其用地的使用性质进行调整。

    进行工业项目建设时,与之有关的环保、市政、能源、电信、消防、交通、绿化等配套工程或设施,应同步建设。

    仓库和堆场的设置,必须按规划要求,根据其使用性质、物资流向、运输方式以及安全防护规定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危险品仓库、堆场应布置在城市边缘的下风、下游地段,同时符合其它有关规定。对现有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和安全防护规定的危险品仓库、堆场,需有计划地搬迁。

    第三十条  公路、铁路、航道、35千伏以上电力线路沿线两侧按规定设禁止建设区,在禁止建设区范围内不得布置任何建筑物(交通附属设施除外)。

    修建跨越公路、航道或在公路平交道口以及在航道两侧设置构筑物等设施,应当考虑公路、航道的远景发展,符合公路、航道工程的技术标准。

    第三十一条  饮用水源按规划进行控制并划定保护区范围。具体标准按《桐乡市饮用水地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居住用地宜集中分布,形成规模。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按人口规模和服务范围配套设置,并设物业管理用房。

    居住区公共服务设施必须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居住区内统一规划设置供水设施、变电站(房)、煤气站、污水处理站(提升站)、垃圾转运站、公厕及其它市政公用设施。

    第三十三条  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物时,应当按规定要求配置机动车、非机动车停车场(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的要求,修建防空地下室。

    第三十四条  各项建设工程项目的绿地指标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城市绿化规划指标和《桐乡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的要求。

    在城市商业中心区和大型公共建筑周围,应设置广场绿地和街心绿地。

    城市河(湖)两岸应按规定设置绿化带。

    严禁侵占城市绿地,不得在其范围内修建无关的建(构)筑物。严格保护古树名木,严格保护风景名胜区的风景资源和生态环境,不得进行有碍风景名胜区风貌的工程建设。

    第三十五条  保护现有的河湖水系;不得随意侵占、填埋水面;加强河道整治。

第六章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

    第三十六条  建设用地规划管理包括建设项目的选址定点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管理。

    第三十七条  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必须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服从规划管理。

    建设单位或个人在向市发展计划、经贸行政主管部门申报项目前,应向市规划管理部门办理规划选址手续,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后办理项目报批手续。

    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村村民建房,向所在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后,向市规划建设管理部门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八条  建设单位申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一般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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