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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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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3日


桐乡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制,加快建立我市国有企业现代企业制度,加强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实现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持有国有资本的各类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中的国有资本。

    第三条   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授权经营、分工监管的原则,市财政局根据市人民政府赋予的职权,负责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履行出资人职责;企业主管部门依照有关职责,负责对企业实施管理、监督和考核;企业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承担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是指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投资和投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的其他权益。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经营预算”是指:政府以国有资产所有者身份将其依法拥有或支配的货币资金与资产,用于资本性投入的收支计划,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二章   管理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   市财政局根据国家规定统一制定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市财政局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核定企业国有资本,监管国有资本变动事宜;
  (二)参与企业制度改革,负责国有股权管理;
  (三)组织清产核资和产权界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四)负责国有资产产权纠纷调处;
  (五)指导财产评估业务,监管国有资产评估;
  (六)审批企业年度经营预算、决算和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监缴国有资本收益;
  (七)制定企业财务考核指标体系,组织国有资本营运效绩评价;
  (八)监管国有资本保值增值情况,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九)指导和督促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十)向市政府报告重大国有资本运营、变动情况;

    (十一)市政府授予行使的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  企业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监督企业执行国家有关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
  (二)确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体制;
  (三)审核企业年度财务经营预算、决算、财务会计报告和企业税后利润分配或弥补亏损方案;
  (四)负责收缴企业国有资本收益并上缴市财政;
  (五)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处置企业各项资产;

    (六)按照国家政策确定企业内部工资分配制度;

    (七)拟订企业注册资本变动的方案和资产重组方案;
   (八)拟订企业改革方案;
   (九)组织企业内部财务考核和评价,落实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的责任;
   (十)统一向市财政局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和年度经营预算,申办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审批事项;
   (十一)按照市政府、市财政局的规定行使其他有关企业国有资本和财务管理的职责;

    第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有权向全资企业或通过承资企业董事会向拥有控制权的企业委派财务主管或财务总监。

国有控股的公司、国有参股的公司的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公司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增减资本、发行公司债券、任免企业负责人等重大事项时,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按照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指示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派出的股东代表、董事,应当将其履行职责的有关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等涉及国有资本变动的,应当按以下权限报经批准:
  (一)由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授权经营的,由企业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定后,报市财政局批准;
  (二)由市政府授权经营的,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股份有限公司国有股设置方案和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的,按照国务院和财政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的重大事项,包括合并、分立、转让、中外合资合作、公司制改建、注册资本变动、重大投融资、对外担保、工资制度、经营预算等,应当由有关业务部门提出方案,经过财务部门审核提出意见,报企业董事会审议决定;没有设立董事会的企业,由经理办公会研究决定。对工资制度、社会保障、职工安置等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财务事项,应当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事先听取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
  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研究、审议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事项,必须作出会议纪要。企业财务部门负责人应当出席或者列席企业董事会或经理办公会等相关的会议。

    第十一条  企业对于按规定需要报告市财政局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重大事项,以书面形式报送,并附送相关资料。

 

第三章   国有资本投入的管理

    第十二条  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清产核资时,所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市财政局审核的结果调整;发生产权变动时,企业持有的国有资本按照实际交易价格调整。

    第十三条  国家对企业注册的国有资本实行保全原则。
  企业在持续经营期间,对注册的国有资本除依法转让以外,不得抽回,并且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如需注入资本的,按规定程序及公司章程执行。

    第十四条  企业拟定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由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决定,并报市财政局备案;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由董事会决定,并经股东大会或者股东会审议通过。
  国有企业和国有独资公司未按规定转增实收资本的,市财政局也可根据其资本积累情况,直接作出以盈余公积、资本公积转增实收资本的决定。

    第十五条  国有资本在不同企业法人单位之间的转移,实行有偿转让。国有独资企业之间及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企业必须按规定办理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表)是国有资本的出资证明,也是企业持有并经营国有资本的法律凭证。

 

第四章   国有资本营运的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企业主管部门不得干预企业的正常经营。

    第十八条  企业对年度内的资本营运与各项财务活动,逐步实行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企业编制执行的年度经营预算以及预算调整方案,报主管部门和市财政局批准。

    第十九条  企业应当制定各项人工、材料、物料的消耗定额,编制各项经营管理费用预算,健全各项原始记录及相关的稽核制度,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
  企业大宗原辅材料或商品物资的采购、固定资产的购建和工程建设应当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取招标方式进行。

    第二十条  企业应当执行国家规定的工资政策。在工资总额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经济效益增长幅度、职工实际平均工资增长幅度不超过本企业劳动生产率增长幅度的前提下,报经主管部门同意,企业可以确定内部工资分配办法。
  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经批准可以实行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分配制度。

第二十一条  企业借款必须坚持适度筹措的原则,注意防范财务风险。
  第二十二条  企业对外提供担保,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充分考虑被担保单位的资信和偿债能力,并按照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规定的程序、权限审议决定。
  对企业向外提供的各种类型的担保,财务部门要设置备查簿逐笔登记,并进行跟踪监督。

    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企业)不得为非国有企业(不包括国有控股)提供担保,未经批准不得为国有参股企业提供担保。

    第二十三条  企业对外投资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企业发展战略,做好可行性研究,纳入财务预算管理,并明确投资项目决策者和实施者应当承担的责任。
    企业投入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的财产,必须在中外合资、合作经营项目批准后30日内,到市财政局办理中方财产转移申报手续。涉及国有划转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企业向境外投资,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境外资产产权属关系,承担有限责任。

    第二十四条  企业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应当在做好可行性研究的基础上,对各项资产进行全面清查,编制清查日资产负债表、财产清册和债权债务清单,与债权银行依法订立债务保全协议,制定包括职工安置、债权债务承继、转让价款结算、企业重整等内容的方案。

    第二十五条  企业合并前,各方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随同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经审计、评估后一并转入合并后的企业。
  企业分立前的各项债权及其他资产按照业务相关性原则划分,对不宜分割的整体资产,由持有的一方给另一方相应的价值补偿;企业欠缴的职工社会保险费、税款和尚未归还的银行借款以及其他债务,根据人员、业务相关性原则,随同资产由分立后的企业分别承担。

    第二十六条  企业实施产权转让,转让方应当对受让方的资质、信誉、财务状况进行调查,确认受让方具有支付产权转让价款、承担债务、安置职工的能力。对持续经营但已资不抵债的企业,受让方具有实际资金投入、能够妥善安置职工并征得主要债权人同意的,可以采取承担企业债务的方式对企业进行兼并。

    第二十七条  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母体企业或者存续企业必须与公司制企业实行人、财、物和经营业务分开,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子公司实行公司制改建时,对没有纳入改建范围的国有资产,应当划转给母公司或者母公司其他全资子公司持有。

    第二十八条  企业发生对外投资、合并、分立、转让、公司制改建等行为的,必须委托相关中介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并以评估价值作为确定资产交易价格的基础。

    第二十九条  企业未经批准不得从事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等经营活动。

 

第五章   国有资本收益的管理

    第三十条   国有资本收益是指注册的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国有资本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权清算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国有资本收益属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十一条  企业实现的年度净利润,归企业投资者所有,必须按规定进行分配。以前年度未分配利润,并入本年度可向投资者分配的利润进行分配。
  第三十二条  企业发生的年度经营亏损,依法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利润弥补。连续5年不足弥补的,用税后利润弥补,或者经企业董事会或者经理办公会审议后,依次用企业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弥补。
  企业在以前年度亏损未弥补之前,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

    第三十三条  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包括坏账损失、存货损失、股权投资损失、固定资产及在建工程损失、担保(抵押)损失以及经营证券、期货、外汇交易损失等,由有关部门及时按财务制度等规定予以核实,查清责任。并按《国有企业资产损失认定工作规则》(国资评价[2003]72号)进行报批。
  对核实清楚的资产损失,企业可区别以下情况处理:生产经营的损失计入本期损益;清算期间的损失计入清算费用;公司制改建中的损失,可以冲减所有者权益。

    第三十四条  转让国有资本所得收益,上缴市财政;企业转让承资公司股权所得收益与其对承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损益处理。
    上市公司国有股减持所得收益,按国务院规定执行。

第三十五条  企业被责令关闭、依法破产或者经营期限届满终止经营或解散的,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实施清算。
  企业清算净收益归投资者所有,其中:承资公司清算所得净收益,投资者分享的份额与其对承资公司股权投资的差额,作为投资收益处理;清算所得净收益,上缴市财政。

 

  第六章   财务考核与评价

    第三十六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以国有资本保值增值能力为核心,内容包括财务效益、资产营运、偿债能力和发展能力四个方面,具体指标和方法,由市财政局制定发布。
  第三十七条  企业财务考核与评价分为外部考评与内部考评。
  企业外部考评由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组织进行。
  企业内部考评由主管部门组织进行,主要检查、分析企业年度经营预算执行情况,按照国家统一制定的评价方法和评价标准考核各预算执行单位的经营业绩,并作为企业内部人力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三十八条  市财政局会同主管部门和政府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年度经营预算考核与评价后,向市人民政府提交财务考核与评价报告,作为对企业领导人员奖惩及任免的参考。
  企业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经市财政局、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经营者实行年薪制等激励政策,以考核与评价结果作为确定年薪的基本依据。

第三十九条  企业考核与评价以企业财务会计报告为基础。
  企业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政府审计或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财政部、国家国资委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企业委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财政部、国家国资委规定的条件。

    第四十条  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以外,市财政局对企业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财务考核与评价的结果,可以一定的方式向社会发布。

 

第七章   相关责任

    第四十一条  市财政局有权对企业的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和相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执业质量进行检查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纠正、追回损失、没收非法所得、罚款、通报批评:
  (一)企业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或者在评估中故意压低资产评估价值的;
  (二)企业违反规定,将财产低价出售或无偿处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
  (三)企业违反规定,将资产低价折股或者无偿量化给个人的;
  (四)企业取得资产不按规定办理资产转移手续造成资产损失的;
  (五)企业违反规定对外提供担保或抵押、对外投资、赊账经营、大宗商品物资采购及固定资产修建等,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六)企业未经批准擅自实行产权激励制度,或者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发放薪酬,侵蚀国有资产权益的;
  (七)国有股持股单位、中方出资者或合作者及其委派的股权代表与他人串通,损害国有资本权益或者对损害国有资本权益的行为不反对、不制止的;
  (八)企业违反规定,隐瞒、截留国有资本收益,或者拖延应缴国有资本收益超过180天的。

    第四十三条  企业未按照规定建立并实施内部控制制度,或者不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表、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  企业凡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可以责令限期改正:
  (一)企业制定的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不按规定报市财政局备案的;
  (二)不按规定编报年度经营预算、决算的;
  (三)不按规定申报国有资本变动事项,但尚未造成国有资本损失的;
  (四)不按规定委托相关中介机构办理审计、评估业务,或者不按规定提交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的。

    第四十五条  企业不按规定办理产权登记的,市财政局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六条  企业编制、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的,或者拒绝市财政局对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监督检查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七条  市财政局对企业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财政处罚时,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人员,可建议主管部门或人事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市财政局、主管部门的有关工作人员,在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泄露国家机密、商业秘密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企业应当根据本办法及国家其他有关规定,制定内部资本与财务管理办法,并报主管部门批准和市财政局备案。

    第五十条  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的配套管理办法。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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