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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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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十三届政府第2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05年12月13日


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并规范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完善财政预算管理制度,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378号)、财政部《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财综〔2004〕53号)以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05〕84号),结合我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凡市级所属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控股及参股企业、占有国有资产的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及其他占有国有资产单位,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是政府非税收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指市政府以资产所有者身份应享有的各项经营性资本收益,包括国有资本分享的企业税后利润,国有股股利、红利、股息,企业国有产权(股权)出售、拍卖、转让收益,企业国有股权清算收益和依法由国有资本享有的其他收益。

    (一)股利分红类。

    1.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可供投资者分配的利润,包括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

    2.股份有限公司中国有股应分取的股利、红利、股息;

    3.有限责任公司中政府及国有企业出资者按照出资比例应分取的红利。

    (二)国有产权转让收益类,包括国有企业净资产转让收益,国有独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国有股权及认股权转让所得收益,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以及其他企业国有净资产转让收益。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类,包括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清算净收益以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清算后,应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的清算净收益。

    (四)应由国有资本出资人享有收益权的其他收益。

    第四条  各主管部门负责本部门及所属单位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市财政局负责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监缴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专户管理;市审计局负责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收缴审计。

    第五条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原则:强化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出资人职责,维护国有资本所有者权益,确保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

    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实行分项目、分层级收缴:

    (一)股利分红类。

    1.市政府及其部门或直属机构出资设立的市级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以下简称营运公司)上缴的税后利润(含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实现的年度净利润,除按规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提取盈余公积或经批准转增国有资本金外,由市财政局核定比例,主管部门负责按核定比例收缴;

    2.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整体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且保留部分国有股份、股权的,向国有出资人分配的股利、红利、股息,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3.营运公司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向国有资本出资人分配的股利、红利、股息,由各主管部门委托各营运公司负责收缴。

    (二)产权转让收益类。

    1.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尚未纳入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整体转让或出售其国有产权(国有净资产)取得的净收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2.营运公司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事业单位国有产权、股权或认股权取得的净收益,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三)企业清算净收益类。

    1.营运公司、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以及尚未纳入营运公司持有国有资本出资额的其他企业、经营性及中介类事业单位依法实施清算的,其清算净收益属于国有资本应享有部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2.营运公司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依法实施清算后所得净收益中属于国有资本享有部分,由各主管部门负责收缴。

    (四)其他应上缴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事项发生时,由各主管部门确认并负责收缴。

    以上四类收缴的收益需再投资的,实行先收后投,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六条  营运公司所投资企业再出资设立或参股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下列三项收益由出资企业负责收缴,纳入各出资企业投资收益。

    (一)出资人依法享有投资分配权的股利、红利、股息收益;

    (二)出资人转让或出售其投资企业产权、股权或认股权取得的净收益;

    (三)依法实施清算后出资人所得净收益。

    第七条 市财政局设立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专户。按规定由各主管部门收缴的各项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资金均全额解缴入该专户。

企业、单位上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附以下材料:

    (一)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缴纳专项凭证(见附件);

    (二)董事会、 股东(大)会通过当年利润分配方案决议;

    (三)企(事)业改制方案批准文件、国有净资产转让批准件;

    (四)董事会、 股东(大)会同意转让国有股份、股权方案决议,国有股份、股权转让协议书,国有认股权转让协议书;

    (五)法院清算裁定。

    第八条  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解缴时限:

    (一)营运公司上缴税后利润(含实行国有资产授权经营考核应上缴的收益),国有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上缴利润,在下一年度6个月内;

    (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分配的国有股利,在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大)会利润分配表决日后30日内,或不迟于向其他投资者分配利润的时限;

    (三)国有产权转让收益,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协议规定的时限;

    (四)其他应缴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在收益确定后30日内收缴。

    第九条  企业和单位应按规定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及时、足额上缴。市财政局、各主管部门每年将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检查。凡发现拖欠、挪用、截留、私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未将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按规定及时、足额上缴的,按照《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政府令第149号)、财政部《企业国有资本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1〕325号)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条  市财政局根据各主管部门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核定各主管部门国有资本监管经费。

    第十一条  分层建立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制度。各国有资产营运公司(企业)应按季度向各主管部门、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股利分红类)情况表;各主管部门应按季向市财政局报送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表。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报告应详细说明各项收益的实现和上缴等项目。市财政局每年初向市政府报告上年度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情况。

    未按规定报送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表,不如实提供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收益收缴情况或拒绝依法对其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及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情况监督检查的,市财政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一个月后执行。

    第十四条 镇、乡、街道国有资本可参照执行。

附件: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市级国有资本经营收益收缴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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