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市区停车场建设及机动车
停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市区停车场建设和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维护车主和停车场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停车场建设、管理及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市规划建设局是市区停车场规划、建设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市区停车场建设专项规划,监督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市物价局是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停车场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具体收费标准。
市公安、交通、城管、工商、财政、税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根据我市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进行编制,并根据城市发展的实际情况适时调整。
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由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组织编制,由市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联合发布后实施。
第五条 市区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市规划建设、公安、交通、城管等部门应根据市区停车场专项规划制定年度建设计划,指导、督促相关开发单位组织实施。
第六条 按照“谁投资、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鼓励社会力量以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停车场。投资建设停车场享受的优惠政策,由市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的内部停车场对外开放。对外开放的内部停车场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的有关规定。
第七条 新建、改建居住区应当按照规定同步配套建设停车场。现有主要商业区未建停车场或者停车泊位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应当按照规划要求改建、扩建停车场。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
第九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应当根据地段、停车位供求状况等因素,按照补偿合理经营成本、依法纳税、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价格主管部门制定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应当召开座谈会、听证会,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意见。
第十条 机动车停车场按收费类型分为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室外停车场、室内停车场和专门停车场。
(一)道路机动车停车泊位是指经市政公用事业主管部门批准占用城市道路非机动车道、人行道(含高架桥下地面)等城市设施设置的停车场;
(二)室外停车场是指停车位主要在建筑物外或在简易遮阳棚下设置的停车场;
(三)室内停车场是指在建筑物内设置的所有停车位均有顶盖遮拦,具备防雨、防晒功能的停车场(含立体停车场和机械式停车场);
(四)专门停车场是指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暂扣、暂存交通事故、故障和违法车辆的停车场。
第十一条 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以停车场的性质、类型和用途的不同,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三种价格管理形式。
(一)下列停车场实行政府定价管理:
1、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影剧院、图书馆、体育场等为机动车提供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2、经批准依法设立的公共停车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