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活动,维护道路货物运输市场秩序和社会稳定,保障道路货物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货运站场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营造竞争开放、服务规范、管理有序的良好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浙江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交通部《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等有关法规、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道路货物运输站场(以下简称货运站)是指以场地设施为依托,为社会提供有偿服务的具有仓储、保管、配载、信息服务、装卸、理货等功能的综合货运站、零担货运站、集装箱中转站、物流中心等经营场所。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货运站经营,是指以货运站业务为依托,为道路货物运输提供有偿服务的行为,包括货物集散服务、货运配载服务、货运代理服务和仓储理货服务。
货物集散服务是指以站场设施为依托,为货物运输业务提供场所进行货物理货、周转、装卸、信息服务等综合功能的业务活动。
货运配载服务是指提供车、货信息,代车方组货、代货方配车的业务活动。
货运代理服务是指接受车主、货主的委托,为其代办运输手续,代收、代运、代发、代提货物的业务活动。
仓储理货服务是指为货物在待运、中转期间提供储存、分拣、包装、堆码整理的业务活动。
第四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货运站经营者应当依法经营,诚实守信,公平竞争。
第六条 货运站经营管理应当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风险保障、规范管理的原则,鼓励货运站经营者进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
所在镇(街道)设有物流中心的,货运站经营者必须进场经营;未设物流中心的,货运站经营者应当进入所在镇(街道)指定的区域集中经营;没有指定区域的,货运站经营场所选址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并符合相关规划的数量控制要求。
第七条 市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市货运站管理工作。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本市货运站管理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货运站经营许可前后的信息沟通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经营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该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货运站房、生产调度办公室、信息管理中心、仓库、仓库库棚、场地和道路等设施,并经有关部门组织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
(二)有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安全、消防、装卸、通讯、计量等设备;
(三)有与其经营规模、经营类别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货物运输交接凭证;有健全的经营、财务、统计等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九条 申请从事货运站经营的,应当向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申请表》;
(二)《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营业执照》(变更许可事项);
(三)负责人身份证明、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和委托书;
(四)经营货运站的房屋、土地的合法证明;
(五)货运站竣工验收证明;
(六)与业务相适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的身份证明、专业证书;
(七)业务操作规范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条 在货运站外经营货运配载、货运代理和仓储理货服务的除应符合本规定第八条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场所应当符合当地城市规划并取得合法的房地产权属证书,租用场所经营的,应签订一年以上合法有效的租赁合同;
(二)经营场所的布局应符合安全、消防等基本要求,保证人、车的通行顺畅;
(三)经营场所应符合道路交通车辆通行条件;
(四)经营场所不在居民集居区等妨碍人民群众生活的区域;
(五)经营负责人及主要业务人员须掌握与道路货物运输业有关的法律、法规等基本业务知识;
(六)有服务质量承诺书,内容包括诚信服务、安全保障及违约责任和货损赔偿保证等,并向社会公示;
(七)从事货运配载服务和货运代理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小于100平方米,并能开展货物装卸等作业;
(八)从事仓储理货服务的,经营场所不小于300平方米,且有仓储和货物装卸场所,其中仓储面积不小于200平方米。
第十一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道路货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浙江省道路货运站(场)开业技术条件》,以及本市道路运输发展规划和现代物流发展规划,对货运站经营实施行政许可。
市公安、工商、规划建设、安全生产监管、城市管理等部门应指派人员协助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申请货运站经营的场所进行现场核查。
第十二条 市公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货运站经营申请予以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