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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素质,根据国家人事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和省人事厅《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经市机构编制部门批准设立的事业单位。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除外。
第三条 事业单位新进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均应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
事业单位接收上级机关按人事管理权限任命的人员、国家规定的政策性安置人员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应当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根据招聘岗位的资格条件和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和要求。
第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是本市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市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必须在市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内,并有当年度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的增人计划。
第二章 招聘对象、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纪守法,品行端正,愿意履行事业单位人员的义务;
(二)具有与招聘岗位要求相适应的学历、专业、技能条件;
(三)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四)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制定招聘计划;
(二)发布招聘信息;
(三)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考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根据考试、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八)公示招聘结果;
(九)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十一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考核、主管部门同意、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可以直接聘用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一)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急需引进的高层次人才、高技能人才、短缺专业人才;
(三)同类型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的人员、由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向社会公益类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或纯公益类事业单位向准公益类事业单位流动的人员;
(四)涉密岗位的人员。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会同其主管部门负责编制,招聘计划主要包括拟招聘的岗位、人数及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方式等内容。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招聘计划确定后,市人事行政部门应向社会公开发布招聘信息公告。招聘信息公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名称和人数;应聘资格条件及待遇;招聘办法及程序;报名时间、地点和所需的证据及有关材料;考试、考核的时间、地点、科目、方式以及考试综合成绩中笔试、面试所占比例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发布招聘信息公告至报名开始时间应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十五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接受应聘人员报名,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并告知报名人员。同一岗位符合条件的报考人数不得低于招聘岗位人数的3倍,不到规定比例的,应相应核减直至取消招聘岗位数,并告知报名人员。对少数专业特殊或确实难以形成竞争的专业技术岗位,可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第十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原则上每半年组织一次,确因工作需要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招聘次数。
第四章 考试、体检及考核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统一组织。
市人事行政部门所属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市人事考试培训中心)受市人事行政部门的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提供服务。
第十八条 考试一般采取笔试和面试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考试一般应先进行笔试,根据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按照招聘信息公告规定的比例确定面试人员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 退伍义务兵、复员士官和转业士官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招聘人员的,按照本市退役士兵安置管理的相关规定享受优待。
第二十一条 面试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形式、内容、评分标准根据公开招聘岗位的工作性质和要求确定。
第二十二条 面试结束后,按招聘信息公告中规定的笔试、面试成绩比例计算综合成绩,并从高分到低分排名,按照招聘计划1:1的比例确定招聘入围人员。
第二十三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应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对考试入围人员组织身体检查。体检标准根据招聘岗位的身体条件要求及有关规定确定,体检应在市级及以上综合医院进行。
第二十四条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情况确定考核对象。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对拟聘用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考试成绩、体检和考核结果确定拟聘用人员。
第二十六条 在拟聘对象公示前由于体检、考核不合格或拟聘对象放弃应聘等原因造成招聘职位名额空缺,按综合成绩排名顺序依次递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七条 对拟聘人员由市人事行政部门负责在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等方便查看场所,以及市人事局网站、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等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第二十八条 在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违法公开招聘规定等情况反映的,由市人事行政部门会同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进行调查核实,并提出相应的处理意见。
第二十九条 公示期满后,对拟聘用人员由事业单位填写《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经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同意后报市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三十条 事业单位应按《浙江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试行细则》规定,与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
第三十一条 被聘用人员凭《事业单位新增人员审核表》和与事业单位签订的聘用合同,办理户籍、人事关系转移、社会保险和工资等相关手续。
第三十二条 事业单位新增人员的人事关系管理由事业单位委托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见习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章 纪律与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凡与事业单位负责人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人员,不得应聘从事该单位负责人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检监察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负责人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招聘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五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六条 市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应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七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情形的,由相关部门、单位按管理权限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事业单位负责人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办法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九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事业单位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1998年8月市政府办公室印发的《桐乡市事业单位补充工作人员办法(试行)》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