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桐乡市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若干规定
(根据桐政发[2016]1号文件予以废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监督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保障行政处罚实施机关正确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和《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工作的决定》,以及《浙江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是指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依法享有的行政处罚权限范围内,对违法行为是否给予行政处罚、给予何种行政处罚和给予何种幅度行政处罚的权限。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实施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 市政府法制机构负责指导、监督全市行政处罚实施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行政处罚实施机关的法制机构负责规范、监督本机关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
第五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公正公开、过罚相当、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不得滥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确保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第六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程序正当原则,遵守行政处罚的法定程序,明确执法流程,并向社会公示。
第七条 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应当遵循综合裁量原则,全面分析违法行为的主体、客体、主观方面、客观方面等因素,对处罚的种类和幅度作出决定。
第二章 适 用
第八条 同一违法行为违反了不同的法律规范,在适用法律时应当按照下列顺序适用:
(一)效力层次高的法律规范优先适用;
(二)法律规范效力相同,有特别规定的优先适用;
(三)法律规范效力相同,生效时间在后的优先适用。
第九条 根据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和主观过错等因素,违法行为可分为轻微违法行为、一般违法行为和严重违法行为。
第十条 按照法律、法规、规章设定的处罚幅度,行政处罚可分为不予处罚、减轻处罚、从轻处罚、一般处罚和从重处罚。
不予处罚是指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
减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幅度下限以下给予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轻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从重处罚是指根据查清的当事人的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在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处罚种类和幅度范围内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十一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不予行政处罚:
(一)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
(三)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
(四)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
(五)违法行为在两年内未被发现的,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其他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二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
(一)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
(二)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三)受他人胁迫、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
(四)涉案财物或违法所得较少的;
(五)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检举他人违法行为或提供线索协助查清其他违法行为的;
(六)其他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行政处罚的。
第十三条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从重处罚:
(一)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二)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或严重社会不良影响的;
(三)阻挠、抗拒执法机关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
(四)行政机关发布通告或告诫后,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五)被处罚后一定期限内再次发生同类违法行为的;
(六)违法行为数额巨大或涉及重大经济利益的;
(七)其他具有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从重处罚情形的。
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罚。
第十四条 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处罚范围内,按照以下规定实施处罚:
(一)罚款幅度的适用。行政处罚中适用罚款的,在法定幅度内按罚款的数额或倍数分为低于下限的罚款(减轻处罚)、较小数额的罚款(从轻处罚)、一般数额的罚款(一般处罚)和较大数额的罚款(从重处罚)四个层次。
适用低于下限的罚款的可以在法定下限的60%以上、低于法定下限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小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与上限之间30%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一般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与上限之间30%以上、60%以下的范围内自由裁量;适用较大数额罚款的可以在法定幅度下限与上限之间60%以上、不超过上限的范围内自由裁量。
(二)处罚种类的适用。严重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较大数额的罚款、责令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执照)、行政拘留;一般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一般数额罚款;轻微违法行为适用的处罚种类包括低于下限的罚款、较小数额的罚款和警告,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