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有关单位:
为了规范我市缫丝行业中水回用企业削减化学需氧量(COD)的出让行为和关闭企业COD排污权的收回程序,确保缫丝企业排污权交易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暂行办法》(桐政发〔2007〕64号)和《桐乡市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实施细则(试行)》(桐环〔2008〕41号),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中水回用企业排污权的出让
(一)出让程序
1、排污权出让方(缫丝行业中水回用企业)委托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总量办对申请出让的排污权总量进行审核确认,填写《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申请书》(附件1),并如实提供如下相关资料:
(1)企业工商营业执照、法人代码证复印件
(2)企业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3)2007年缫丝企业生产准产证原件及复印件
(4)2005年-2008年白厂丝产量、产值报表
(5)2009年企业中水回用工程运行台帐记录
2、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总量办对排污权出让方申请出让的排污权审核确认后,排污权出让方向桐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提交《企业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申请书》(附件2);
3、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总量办对排污权出让方的出让申请和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向桐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出具《排污权出让总量联系单》;
4、根据《排污权出让总量联系单》,桐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通知排污权出让方签订《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
5、按照双方签订的《主要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受让合同》,桐乡市排污权储备交易中心向排污权出让方支付相应款项,并向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相关证明;
6、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根据出具证明重新确认排污许可,并送监察大队跟踪监督管理。
(二)出让数量与价格的确定
排污权出让数量与价格按照《桐乡市缫丝行业COD排污权交易核算方法》(附件3)确定。
二、关闭企业排污权的收回
缫丝企业关闭后,其排污权由桐乡市环境保护局查实后无偿收回;其排污权闲置期(营业执照注销日期至提出排污权申请补助日期之间的时间间隔)不满2年的,关闭企业原法人代表可委托所在镇、街道向桐乡市环境保护局对收回排污权提出补助申请,并如实提供营业执照注销证明(原件与复印件)、缫丝设备拆除证明物件等材料,经桐乡市环境保护局管理科总量办核实后,按照《桐乡市缫丝行业COD排污权交易核算方法》(附件3)确定的核定方法在环保专项资金中给予补助。
附件:(见附件)
1.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确认申请书
2.企业出让主要污染物排污权申请书
3.桐乡市缫丝行业COD排污权交易核算方法
二○○九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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