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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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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二月七日

 

关于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的

实施意见

 

    乡村医生作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中的重要力量,在保障农村居民基本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为进一步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满足城乡居民的医疗卫生服务需求,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生活保障,促进基层卫生队伍建设,根据嘉兴市卫生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人事局《关于印发嘉兴市乡村医生参加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嘉市卫发〔2009〕15号),《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桐政发〔2007〕83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完善乡村医生养老保险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目标

   在现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框架内,按承认历史、分类参保的原则,妥善解决乡村医生的养老生活保障。

   二、参保办法

   (一)2010年12月31日以前,未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执业的乡村医生,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参保条件的,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统一组织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

   1.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达到15年及以上的乡村医生,按规定缴费,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按《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规定参保缴费至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乡村医生,在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前,由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与个人按规定缴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由乡村医生个人按照本市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至满15年缴费年限之月,按规定办理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享领手续,次月起享受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对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愿按规定延缴的,可按《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办法》有关规定进行折算,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

   (二)2010年12月31日时,已离开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岗位的乡村医生,符合《浙江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或《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参保条件的,可按规定参保缴费,享受相应养老待遇。

   三、补助政策

   (一)补助对象:参加桐乡市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并按规定缴费及已享受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待遇的乡村医生,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相应补助。

   1.2004年1月1日以来经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村医生;或1991年桐乡市村级保健站集体办医后在岗,但2004年1月1日以来未经县(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注册的乡村医生(具有乡村医生相关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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