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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已失效)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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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政发[2017]29号已失效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桐乡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

    为加快推进我市区域大气污染防治工作,着力解决酸雨、灰霾等突出的大气环境污染问题,全面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环境保护部等部门关于推进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改善区域空气质量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0〕33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0〕27号)、《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清洁空气行动方案的通知》(嘉政办发〔2010〕1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

  近年来,全市上下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全面开展生态市建设,先后实施两轮“811”环境保护行动,认真落实节能减排各项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十一五”前四年,在以煤炭为主的能源消费总量增加的情况下,全市二氧化硫减排已提前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一五”减排目标,大气环境常规因子质量状况稳中趋好。但是,必须清醒地看到,当前大气污染已从煤烟型污染转变为复合型污染,大气中的多种污染因子在不利气象条件下形成灰霾天气;机动车保有量持续快速增长,排气污染已成为大气污染的重要来源;煤炭消耗快速增长,燃煤产生的污染物排放量仍相当大;热电锅炉和工业炉窑脱硫效率仍有待提高,热电行业氮氧化物污染治理尚未全面开展;城市餐饮业、建筑施工、农村秸秆焚烧排放污染物仍较严重;工业有机废气污染仍较严重;城镇与城镇之间、城镇与农村之间污染物互相扩散,酸雨、细颗粒污染和臭氧污染已逐步演变为区域性污染。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影响了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身体健康。及时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环境权益,迫切需要开展全市性的清洁空气行动,对大气环境污染进行全面整治。这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建设生态文明、加快改善全市环境质量的必由之路。各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清洁空气行动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明确要求,强化责任,落实措施,力争尽早取得明显成效,努力促进空气质量改善。

  二、指导思想和工作方针

  (一)指导思想。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改善区域空气质量为目的,以全面削减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为抓手,以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责任为保障,以健全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与预警体系为支撑,全面加强联防联控,全力推动大气污染防治向多因子、全方位、区域协同控制转变,为建设生态文明奠定良好的环境基础,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工作方针。

   --统筹协调,联防联控。着力增强区域大气环境保护合力,加快建立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的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工作机制。统筹考虑城市和农村大气污染防治,协同治理固定源和移动源、高架源和低架源,联合控制常规污染因子和特种污染因子;充分调动公共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公众积极性,综合运用经济、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全面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突出重点,分步实施。根据各区域的实际情况,先重点后一般,分阶段推进热电以及钢铁、建材、石化、印染、化工、合成革、油品贮运等8大行业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统分结合,梯度推进。各镇(街道)、开发区、振东新区既要按照全市统一部署推进大气污染防治各项工作,又要根据本区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环境空气质量和大气污染防治主次矛盾等异同,准确把握梯度推进的节奏,因地制宜地对排放量较小的各类大气污染源进行治理。

  三、主要目标和实施阶段

  (一)主要目标。到2015年,区域大气环境管理机制基本形成,全市大气污染防治能力明显增强,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大幅下降,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广大人民群众能够呼吸到清洁的空气。

  --全面完成省、嘉兴市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

  --热电、钢铁、建材、石化、印染、化工、合成革等重点行业企业污染物排放实现排气口与厂界双达标。

  --建成机动车排气检测和监管体系,机动车年审排气污染同步检测率达到100%,加油站、储油库、油罐车油气排放达到国家相关标准。

  --市区的清洁能源使用率达到70%以上。

  --市区餐饮业油烟净化装置配备率达到100%,建立运行维护制度;市区所有建筑工地现场施工达到扬尘控制要求。

  --农村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基本杜绝秸秆野外焚烧现象;全市“烟尘控制区”面积及时跟上建城区面积。

  --全市林木覆盖率达到20%以上。

  --全市大气复合污染监测和预警体系建成投运,环境空气质量评价体系逐步完善。

  --城市空气质量年均值达到国家二级标准;全市酸雨率和酸度均有所下降,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出现频率明显下降。

  (二)实施阶段。清洁空气行动分三个阶段实施:

  第一阶段:2010年为启动阶段。初步建立区域大气环境管理与协调机制;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放调查,确定重点整治名单,编制清洁空气行动实施方案和下一阶段(2011~2012年)工作计划;对机动车排气污染、工业锅炉窑炉、农村秸秆焚烧开展整治;编制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方案并从重点城镇开始实施;启动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特征、形成机制、环境效应及治理技术等基础性研究。

  第二阶段:2011~2012年为推进阶段。全面开展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完成年度主要大气污染物减排任务;基本完成区域大气复合污染监测体系建设,逐步完善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到2012年,全市主要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进一步健全,大气环境污染防治能力进一步增强,城市环境空气质量趋于改善。

  第三阶段:2013~2015年为深化阶段。巩固和深化工业、交通物流、城市、农村等领域的污染治理成果,确保到2015年全面完成国家、省下达的“十二五”大气主要污染物减排任务,大气污染重点问题基本解决,酸雨、灰霾和光化学烟雾污染明显减少,环境空气质量持续改善。

  四、主要任务

  (一)实施工业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1.优化城区工业布局。要加强城区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通过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加快实施“退二进三”、“腾笼换鸟”,及时搬迁对城市大气污染严重和群众反映强烈的高污染企业。同时,严格禁止在城市市区及其近郊建设钢铁、建材、焦化、有色、化工等废气高排放企业。

   2.完成热电企业脱硫脱硝设施建设,进一步提高除尘效率。新建和在建燃煤发电机组、热电锅炉同步配套建设高效除尘、脱硫和脱硝设施。现役燃煤发电机组在确保脱硫设施高效运行的基础上,开展烟气脱硝治理或低氮燃烧技术改造。到2015年,现役35吨以上燃煤锅炉烟气脱硫率、脱硫设施投运率分别达到90%和95%以上。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排放标准,控制热电行业氮氧化物排放。推广应用工业袋式除尘技术,在城市及其近郊,工业锅炉和热电厂采用布袋等高效除尘技术,提高除尘效率。

  3.加强钢铁、水泥等重点行业大气污染整治。2011年底前钢铁企业全面完成脱硫设施建设并投运。严格控制水泥行业粉尘排放,完善水泥企业除尘设施,通过燃烧器改造等技术,逐步降低水泥回转窑氮氧化物排放。2011年开始开展水泥行业减排氮氧化物试点工作。到2015年,全市所有水泥回转窑实现氮氧化物减排,所有水泥厂(含粉磨站)、水泥制品厂生产设备排放的粉尘及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均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4.加强有机废气污染控制。有机废气排放企业采用清洁生产技术,减少有机溶剂使用量。加强对有机废气的收集,增强废气净化效果,做到排气筒排放浓度和厂界浓度双达标。其中,在2012年底前所有印染企业须完成定型机废气净化设施建设;在2015年底前石油炼制、化工、医药、农药、印刷、家具(玩具)制造、制鞋、喷漆、涂料、塑料、橡胶以及合成革等行业完成有机废气整治。

  5.控制工业锅炉窑炉污染。所有工业锅炉窑炉使用单位配备符合要求的污染治理设施,采取严格的污染控制措施,确保各种污染物排放稳定达标。禁止直接燃用含硫量超过0.5%的煤炭。鼓励4吨/时(含)以上、20吨/时(含)以下的燃煤锅炉分批进行清洁能源改造或煤气化、水煤浆等其他洁净燃烧技术改造。

  6.加快淘汰落后产能。制定和发布严重污染大气环境的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名录,并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落后设备。淘汰工艺落后的生产稀释剂、涂料、油墨、黏合剂的小化工企业和污染严重的铸造冲天炉、单段煤气发生炉的生产工艺及设备。2011年底前,淘汰30吨及以下炼钢转炉与电炉、综合电耗大于200千瓦时/千克的多晶硅产能。2012年底前,淘汰窑径3.0米以下的水泥磨机(生产特种水泥的除外)。

  (二)实施绿色交通物流工程。

  1.加强新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新车注册登记与全国同步执行国家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在条件允许下,要力争提前执行国家下一阶段的机动车污染物排放标准。

  2.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从2010年起,要按照环境保护部《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环发〔2009〕87号),实施统一的机动车环保分类标志管理,并对“黄标车”实行区域限行。加速“黄标车”和低速载货车淘汰进程。

  3.加快建设机动车排气检测体系。要按照《嘉兴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嘉兴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实施意见的通知》(嘉政发〔2010〕13号)规定的检测方法,建立简易瞬态工况法检测站点,检测机构应依法取得计量认证资质,并按照规定的技术规范与检测方法进行检测。市环保局要依法加强对检测机构的日常监督管理,并视需要向检测机构派驻监督员。

   4.建立在用机动车检测与维修制度。在用机动车排气定期检测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车辆安全技术检验期限同期进行,同步检测率达到100%。经检测、抽测排气不合格的机动车必须经维修合格后方可上路。  

   5.切实提高油品质量。自2010年1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油。自2011年7月1日起,全省统一供应符合国家第三阶段标准的车用柴油。根据国家的相关要求,积极创造条件全面供应国家第四、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成品油。建立完善车用燃油清净剂管理制度,加强油品供应升级后的市场监管,确保车用成品油达到相应的国家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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