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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一年四月十二日

 

 

桐乡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次全省地名普查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0〕83号)等文件精神,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为按时保质保量完成本次地名普查任务,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任务和原则

   (一)普查任务:全面查清全市行政区域内地名基本情况,掌握地名基础数据,促进地名标准化,推进数字地名建设,进一步提高地名管理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

   (二)普查原则:按照第二次全国地名普查工作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普查工作本着统筹安排、统一标准、分步实施、规范作业、逐级把关、转化利用的原则开展。

   二、普查内容和分类

   本次普查包括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自然地理实体和人文地理实体名称的基本信息和属性信息。地名分类以《地名分类与类别代码编制规则》(GB/T18521-2001)为标准。

   三、普查实施步骤

   本次地名普查共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第一阶段:前期准备阶段(2011年4月上旬至5月上旬)。各镇(街道)按照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统一部署,成立地名普查工作机构,制订地名普查方案。民政部门负责镇(街道)地名普查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各镇(街道)根据地名普查工作量组建普查队伍,做好地形图准备及地名资料搜集工作。

   (二)第二阶段:普查实施阶段(2011年5月下旬至8月上旬)。在认真做好地方志书、文件档案、书籍典故、历史资料、规划图纸等资料搜集工作的基础上,各镇(街道)全面收集与地名相关的历史沿革、名称由来以及相关属性信息资料,召开熟悉本地情况的老同志和村居干部座谈会,对资料情况进行整理、甄别论证和审定。组织普查员到实地调查采访地名现状,拍摄和录制相应的图像、音频和视频资料,编写完成地名普查目录、填写地名登记表、标注工作草图,各镇(街道)及相关部门将地名普查材料汇交至市普查办。

   (三)第三阶段:数据整理及成果上报阶段(2011年8月下旬至12月上旬)。根据国家和省地名管理的有关法规和规定,按照地名命名更名权限和程序,对普查的地名进行审定和标准化处理。将地名文字和图形信息及多媒体数据导入国家地名数据库。根据普查成果和工作图,修改矢量地图上的地名标记和变化的地物。起草地名普查工作总结及地名普查成果审批报告。按工作规程要求,逐级上报验收,并完成普查成果资料的立卷归档工作。

   通过地名普查,最终实现成果的转化和利用。依据国家和省有关地名标志标准,对重要地理实体设置地名标志,并编制出版镇(街道)标准地名图集和《桐乡市地名志》等地名史志,将普查数据应用于地名公共服务工程。

   四、普查组织领导

   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由桐乡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组织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

   (一)第二次桐乡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职责

   1.贯彻落实全国、全省及嘉兴市地名普查工作的有关政策和技术规范;

   2.组织部署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

   3.协调解决地名普查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4.审议重要地名命名更名事项;

   5.承办上级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有关工作。

   (二)第二次市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职责

   1.负责提出地名普查工作中重大事项的意见建议和向市领导小组报告工作;

   2.拟定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工作实施方案;

   3.负责协调、督促各成员单位履行地名普查工作职责;

   4.负责地名普查业务骨干的业务培训工作;

   5.承担对镇(街道)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检查验收、汇总和成果上报;

   6.负责建立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标准地名数据库工作;

   7.组织全市标准地名的图集、地名志、地名地图光盘等编制工作,指导做好重要地理实体地名标志的设置工作;

   8.承担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三)第二次全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及各镇(街道)职责

   市政府办:负责协助市领导小组开展工作。

   宣传部:负责各新闻媒体对地名普查宣传报道工作的协调。

   人武部:负责做好特殊地区地名名称等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发改局:做好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等名称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国资办:做好所属国有企业在城市开发建设中道路、桥梁、公园、广场等名称和具有地名意义的图文、照片、影像等资料的提供工作。

   公安局:做好地名普查相关资料的提供工作,及时做好地名标准化处理后的交通指示牌地名标志设置和名称调整等工作。

   民政局:负责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及行政区划、社团和民非企业、群众自治组织名称等调查登记工作。

   财政局:落实地名普查有关经费保障工作。

   人事局: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含党政机关)名称等相关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工作。

   国土资源局:负责做好相关比例尺地图以及其他含村界、镇界地图资料提供工作。

   规划建设局:做好城建地名档案、城市规划地名、具有地名意义的建筑物(亭、台、碑、塔、公园、广场、桥梁、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名称和市区规划路网、市政桥梁1︰500、1︰10000比例尺地图等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交通局:做好交通运输类(公路、汽车站、渡口、公路桥梁、公交线路站)具有地名意义的交通类运输设施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农经局:做好市属农场、林场、牧场、渔场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水利局:做好水利设施(池塘、水库、水渠、堤坝、圩区)及陆地水系(河流、湖泊、三角洲、河岛、湖岛、井、泉)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文化局(体育局):负责纪念地、文物古迹、体育场馆等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统计局:提供全市基本单位调查的信息资料和第六次人口普查涉及地名信息的资料,协助做好地名普查方法、技术规范等业务指导。

   旅游局:做好国家A级及以上旅游景区等名称资料和照片、影像的收集、汇总和提供工作。

   民宗局:做好宗教活动场所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工作。

   工商局:做好具有地名意义的企业单位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质监局:做好基本单位名称审核,提供代码等相关资料。

   教育局:做好职业院校、中小学、幼儿园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卫生局:做好卫生医疗机构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邮政局:做好邮政编码等资料的提供等工作。

   供电局:做好电力设施(输变线、变电站)等名称资料的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电信局、移动公司:协助做好通信线路、通信基站等名称资料的收集、汇总和提供等工作。

   档案局:做好地名档案资料的提供工作。

   开发区:协助做好辖区内地名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各镇(街道)、振东新区主要职责:

   1.负责做好辖区内的各类地名(含工业区、开发区、贸易区、口岸等非行政区域名称)的调查登记和资料核实确认等工作。

   2.负责做好基础地名数据调查登记资料审核汇总,并按时上报市领导小组办公室,确保地名普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本次地名普查工作涉及面广、任务重、时间紧、技术要求高。市政府专门成立桐乡市第二次地名普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承担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负责全市地名普查工作的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各镇(街道)也要建立相应的组织领导和工作协调机制,科学制定工作方案,认真做好组织实施工作。各成员单位要切实履行部门职责,分工负责,各司其责,明确专人认真做好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填报工作,并及时提供地名普查的相关资料。

   (二)落实人员经费。各镇(街道)要高度重视普查人员的配备,可采取从企事业单位抽调或社会招聘等形式招募普查员,组建成精干高效的普查队伍。市、镇(街道)两级财政部门要按照要求,主动将普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足额及时安排地名普查专项工作经费,确保普查各项工作顺利推进。财政、民政、审计等部门要切实加强对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三)严格技术规范。要严格执行地名普查工作规程,落实逐级验收等工作制度和标准,切实加强对普查质量的控制和管理。镇(街道)普查机构要精心组织外业调查和内业整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切实纠正,并及时向市地名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广大普查人员要深入实地,认真开展地名调查、信息收集等工作,严守工作纪律,保守国家秘密,如实填报普查数据,不得编造、伪造、篡改普查资料,确保普查数据真实可靠。对普查工作中表现突出、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人员给予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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