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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辐射环境管理工作职责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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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科室、站、大队,各镇、街道环保所:

    根据省环保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放射源”创建工作长效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环发[2010]52号)和《关于印发<浙江省“放心熔炼企业”创建工作要求>》文件要求,为保障辐射管理工作顺畅,规范我市辐射项目监督管理工作,落实长效管理机制,确保我市辐射项目“安全、合法”运行,经研究,将我局辐射环境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分工如下:

    一、生态辐射科:负责牵头组织、指导其他责任科室开展辐射项目监管工作;加强与上级部门和市级相关部门的沟通、衔接;加强局内部管理人员培训,负责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置工作,加强应急建设,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协助大队做好辐射项目的信访、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辐射档案材料汇总,重点资料移交各所一份,对辐射项目环评、辐射安全许可证申领、购源加强指导把关,并负责出具意见;牵头组织我局负责审批项目的验收工作。

    二、行政许可科:负责辐射项目受理(含环评、许可证申请材料),受理后1天内送生态辐射科,待生态辐射科出具意见,并经责任科室、分管领导同意后,负责出具意见,送达材料,并送1份到生态辐射科备案。

    三、环境监察大队:负责辐射项目的投诉处理,对环保所日常执法进行督促指导,积极配合应急处置与演练工作。

    四、监测站:负责辐射监测仪器配置、维护、使用,负责辐射项目的委托监测及应急处置监测工作,努力提升监测能力,为大队处理辐射投诉出具必要的数据支持。

    五、法规科:负责宣传贯彻执行国家辐射环境安全管理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组织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负责辐射环境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组织行政处罚中的听证活动。

    六、各所:负责本辖区内辐射安全日常执法检查工作,对放射源每2个月检查1次,其它辐射装置、废旧金属熔炼单位1季度检查1次,节假日加大检查力度,并填写执法检查记录;对新建项目实施跟踪管理,督促企业及时做好“三同时”验收工作。

    未尽事宜由生态辐射科根据需要及时调整,请各责任科室认真落实好。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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