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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桐乡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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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属各科室:
    《桐乡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局党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〇一一年五月三十日


     桐乡市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国办发〔2011﹞20号)、《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浙江省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食药监办〔2011〕24号)和《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桐政办发〔2011〕60号)的要求,决定从2011年5月起至12月底,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和药品生产经营环节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本着治标与治本相结合、整治与规范相结合、监管与自律相结合的原则,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有效保障公众饮食安全,切实维护群众生命安全和合法权益。
通过专项检查,全面贯彻落实各级政府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切实加强食品添加剂监管的通知要求,掌握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情况,进一步规范药品生产、批发企业购销台账,建立实名购销制度;进一步加强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进一步规范保健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加强保健食品生产的日常监管,加大打击力度,建立完善长效管理机制。
    二、工作任务
   (一)按照《浙江省2011年保健食品生产企业日常监管工作安排》的要求,切实加强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的专项检查工作,重点对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原料采购、检验和使用等方面进行专项监督检查;加强对原料前处理、批生产记录等生产全过程的核查;加强对委托生产行为的检查,重点检查生产企业所用原料、生产工艺以及标签标识、说明书是否与批准的内容一致。加大保健食品生产企业违法添加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非法添加违禁药物的行为。
   (二)严格按照国家局《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的紧急通知》(国食药监食〔2011〕188号)要求,督促生产“食品中可能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药品生产企业,必须于2011年6月底前,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等警示标识,对原料药应在标签上加印或加贴,对制剂(局部用药除外)应在标签或说明书上加印或加贴。药品标签或说明书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须于2011年6月10日前向省局申报补充申请备案。
   (三)进一步加强药品生产监督检查。掌握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生产“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的情况和辖区内抗生素发酵生产企业名单。督促药品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规范购销台账,建立实名购销制度,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杜绝药品生产企业未经批准接受药品委托生产,严禁在药品生产车间(生产线)生产其他非药品类产品。
    组织开展药品生产企业外租厂房、车间行为的全面排查,如发现生产“瘦肉精”或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物质,应立即向市食安办报告并移交相关部门,对不按规定销售药品致使流出药用渠道的,应加大处罚力度,情节严重的依法报请上级部门取消其生产资格。
   (四)进一步强化特殊药品监管,规范生产经营行为。结合《2011年浙江省药品生产日常监督管理指导意见》开展专项检查,监督企业切实加强安全管理,严格执行生产(需用)计划,严格按规定渠道销售,对违法法规生产经营导致流入非法渠道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
   (五)进一步加强药品流通监督检查。督促药品经营企业严格按照《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从事药品经营活动,药品经营企业严禁向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国家公布的“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药品。对于2011年7月1日以后生产的应加印或加贴警示标识而未加印或加贴的药品,药品经营企业不得购销。
药品批发企业经销相关药品应建立专门的购销台账和客户档案,确保产品购销渠道合法,并实行实名购销制度,销售时每批产品必须附随货同行单,随货同行单中应标明供货单位名称、药品名称、生产厂商、批号、数量、价格等内容。
    药品零售企业要严格执行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相关药品要严格按照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进行分类摆放,并严格执行处方药销售有关规定。
    三、时间安排
   (一)宣传发动阶段(2011年5月10日前)
    迅速贯彻全国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工作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国办发〔2011﹞20号文件要求。统一思想,明确任务,加快部署。
   (二)调查摸底阶段(5月10日-5月31日)
    对辖区内药品生产企业开展调查摸底工作,重点查清生产“食品中可能添加的非食用物质和易滥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卫生部公布)和“饲料、养殖中禁用药物和物质清单”(农业部公布)中相关药品及药品生产企业名单,于2011年5月31日前按要求上报。
   (三)监督检查阶段(6月1日-9月30日)
    按照工作任务对辖区内所有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开展监督检查,组织对重点产品、重点区域和重点单位开展突击检查行动,依法严厉查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违法行为,督促药品生产企业2011年6月底前完成在其出厂产品标签上加印或加贴“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的警示标识。
   (四)总结完善阶段(10月1日-10月31日)
    各相关科室对专项工作情况进行全面总结,查漏补缺,进一步健全和完善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监管机制,建立药品生产经营企业违法违规生产销售“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和保健食品生产企业非法添加及滥用食品添加剂的发现机制和快速追查溯源机制,做到早发现、早预防、早处置,在2011年10月31日前完成专项工作总结报告。
   (五)建立长效监管机制阶段(11月1日-12月10日)
    进一步完善治本措施,建立健全保健食品生产中食品添加剂使用和药品生产经营企业中生产销售“严禁用于食品和饲料加工”药品的长效监管机制。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切实落实责任。为切实加强领导,决定成立以局长为组长,班子其他成员为副组长,科室负责人为组员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相应科室应结合实际,于2011年5月30日前制定切实可行的专项工作计划,进一步明确目标任务,切实落实责任。
   (二)密切协作配合,加大监管力度。认真落实专项工作各个环节的监管责任。加强与各镇(街道)和经贸、公安、农经、卫生、国企、工商、质监等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与协作,形成日常监管、专项检查、联合执法、案情会商等工作机制,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落实到位。搞好衔接,做到上下联动、区域联动,形成严密的监管网络。要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案件,及时向公安部门移送。
对各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按照法定幅度规定的上限实施处罚,对故意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一律吊销相关许可证,依法没收其非法所得和用于违法经营的相关物品,并立即移送公安机关,严禁以罚代刑,有案不移。
   (三)加强舆论引导,营造浓厚氛围。在2011年5月底前,将国务院食品安全办等九部门发布的《关于严厉打击食品非法添加行为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的公告》、国家局统一编制的宣传材料等印制张贴至每一个保健食品企业和相关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加大宣传工作力度,加强正面宣传、主动宣传,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主流新闻媒体作用,大力宣传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保障食品安全的一系列措施,宣传专项工作行动的进展和成效。公布举报电话,实行举报奖励,营造良好工作环境。
   (四)强化信息管理,建立报告制度。切实加强专项工作信息的收集、整理、汇总和报送工作,明确专人负责,及时将本辖区内专项工作进展情况,包括采取的措施、取得的成效、案件查处情况、社情民意和舆论反应等,并按有关规定和要求做好信息报送工作,重要情况及时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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