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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
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
本市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单位:
现将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公路水运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规定(试行)〉的通知》(浙交〔2011〕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上述规定对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的类型、设置的部位和基本要求等都明确了相关具体标准,同时对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就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管理方式和管理职责等做了相关规定和说明,故要求各公路水运工程从业单位认真学习该规定,并做好文件的宣贯和实施工作。
二、工作实施步骤和措施
本次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工作自2011年5月1日开始至2011年6月30日结束,分三个阶段组织实施:
第一阶段为动员部署阶段(5月1日-5月25日)。各参建单位制定实施方案,积极宣传,明确分工,落实责任,做好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的准备工作。
第二阶段为自查整改阶段(5月26日-6月15日)。各参建单位按照制定的实施方案,紧紧围绕文件规定,全面开展施工现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工作,针对施工现场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落实整改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三阶段为督查整改阶段(6月16日-6月30日)。市交通工程质监站负责组织对辖区内管辖的在建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的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安全隐患,要书面通知有关单位及时进行治理,并进行复查。
三、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迅速开展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工作。各单位要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目标,切实把排查治理工作做深、做细。
2.完善制度,有效巩固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成果。各单位要结合规定,积极探索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和管理的新模式,进一步规范我市公路水运工程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设置及维护工作。
3.加强监管,严格落实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排查治理工作责任。对拒不整改或逾期未整改的单位,各级行业管理部门要依法对责任单位进行严肃处理,对排查治理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问题,要强化整改力度,及时掌握整改情况,高效率、高质量地完成安全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的整改工作。
二○一一年五月十七日
主题词:交通 工程 安全 设施 通知
抄送:桐乡市公路管理段,桐乡市港航处,各镇、街道,本地交通施工企业。
桐乡市交通局办公室 2011年5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