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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救助制度,及时有效地解决城乡居民突发性、临时性生活困难,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根据《浙江省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办法(试行)》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临时救助是指对因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城乡居民家庭给予的非定期、非定量的生活救助。
第三条 实施临时救助遵循下列基本原则:
(一)以救急、救难为主;
(二)公开、公平、公正、及时、高效;
(三)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
(四)与其他社会专项救助政策衔接配套。
第四条 市民政部门是本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管理工作。
市民政部门及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分工负责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具体审批和资金管理。
市财政、审计和监察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城乡居民临时救助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村(居)民委员会协助做好城乡居民临时救助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救助对象
第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困难居民家庭,可以申请临时救助:
(一)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二)虽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特别困难的家庭;
(三)市民政部门、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根据实际情况认定的应予救助的其他特殊困难家庭。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救助:
(一)未按规定提供有关证件、证明或证件、证明提供不齐全的;
(二)采取虚报、隐瞒等手段提供虚假证明的;
(三)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酗酒、赌博、吸毒、自残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四)有劳动能力但拒绝劳动就业,不自食其力的;
(五)子女有能力但不尽赡养义务造成父母生活困难的;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 因较大范围的自然灾害,以及发生重大事故、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需要实施紧急转移安置和基本生活救助的,按照《自然灾害救助条例》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救助程序
第八条 申请临时救助按下列程序进行审批:
(一)临时救助申请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向户籍所在地村(居)民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家庭的初步调查,并提出救助意见;
(二)临时救助根据资金来源渠道进行审批:市级安排的资金由市民政部门负责审批,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安排的资金由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