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和《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精神,按照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通知》(浙府法发〔2011〕85号)要求,现就我市做好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创建范围
我市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的范围是: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即与市政府签订2011~2015年《普法教育依法行政工作责任书》的部门。
二、创建程序
(一)申请创建。纳入市政府依法行政考核范围的行政执法部门,根据本通知以及《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以下简称《目标要求》,附件1)和《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附件2)的有关要求开展创建活动。参加创建活动的部门应填报创建申请表(附件3),形成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等书面材料,于每年8月10日前向市政府法制办提出创建申请。
(二)指导创建。市政府法制办根据《目标要求》,对申请创建单位进行初审,确定培育对象,并通过调研、监督检查、总结交流等方式,对培育对象创建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创建单位每半年向市政府法制办通报一次创建活动进展情况。
(三)申报验收。创建单位按照创建目标、创建方案和工作计划开展创建活动。对照《目标要求》进行自评,认为符合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选条件的,可在次年3月31日前提出申请,报送自评报告和典型经验总结等有关材料,向市政府申报验收。
(四)逐级推荐。经市政府和嘉兴市政府逐级审核筛选后,由嘉兴市政府将初步审定候选单位名单,于次年6月30日前向省政府法制办推荐。
(五)审核公示。省政府法制办对各地推荐的候选单位,根据《目标要求》进行审核验收,提出拟认定的单位名单向社会公示,征求省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各界的意见。
(六)认定公布。“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候选单位名单经征求意见后,由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认定并公布。
三、动态管理
“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命名后,有效期为五年,每年复核,并实行动态管理。市政府将结合年度依法行政考核,对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进行复核,每年年底向省政府法制办提交复核意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的主要工作落后于其他单位,起不到示范作用或出现重大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请省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撤销其“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称号:
(一)重大行政决策违反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不履行依法行政领导职责,导致本部门一年内发生多起严重违法行政案件的;
(三)违法行政或对违法行政行为不认真查处,引发重大群体性事件的;
(四)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被撤销、变更或者确认为违法比例较高的;
(五)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违法行政行为投诉、举报较多且满意程度较低的;
(六)推进依法行政工作不力,建设法治政府无明显进展的;
(七)发生《目标要求》规定的一票否决情形的。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把开展“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活动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对本单位的创建活动作出全面部署。要以创建活动为契机,不断探索依法行政工作机制创新和制度创新,规范行政行为,提高依法行政能力和水平。
(二)积极申报,开展创建。市级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积极提出创建申请,特别是被市政府评为年度依法行政先进集体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示范效应,努力争创“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
(三)制定方案,抓好落实。创建单位要结合自身职能特点和实际情况,制定创建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创建工作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切实做到工作有方案、有标准、有检查、有落实、有实效。
附件:1.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目标要求(试行)
2.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评定管理办法
3.浙江省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申请表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