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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新体制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确保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依法进行,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的规定,经市十四届政府第52次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在对我市现有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体制作相应调整的基础上,建立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新体制。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是确定征收部门,理顺房屋征收工作体制。市政府确定市规划建设局为我市房屋征收部门,其所属的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公室更名为市房屋征收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市规划建设局可根据需要依法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二是建立协调机构,加强房屋征收组织领导。成立市房屋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对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政策进行审查,对工作中出现的重大问题进行协调,对全市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以及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房屋征收决定、征收补偿方案等重大事项进行研究论证。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市政府办副主任、市规划建设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发展改革、财政、国土资源、城管执法、工商、公安、卫生、文化、环保、监察、审计等部门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三是完善配套机制,保障征收工作顺利开展。设立市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专用账户,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由市房屋征收部门统一管理,财政部门应按照《新条例》规定,负责安排或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保障补偿资金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附件: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二○一一年八月三日

 

 

附件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规定的市政府及相关部门职责分工

 

   为建立我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新体制,确保房屋征收补偿工作依法进行,保障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现就市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及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分工,作如下梳理:

   一、市人民政府工作职责

   (一)负责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第一款);

   (二)确定本市房屋征收部门(第四条第二款);

   (三)对房屋征收项目是否符合公共利益进行审查(第八条);

   (四)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第一款);

   (五)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并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情况及时公布(第十条第二款、第十一条第一款);

   (六)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多数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国务院条例规定的,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第十一条第二款);

   (七)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房屋征收决定涉及被征收人数量较多的,应当经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第十二条);

   (八)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征收补偿费用应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第二款);

   (九)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并及时公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第十三条);

   (十)制定房屋征收相关补助和奖励办法(第十七条第二款);

   (十一)对住宅被征收的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个人优先给予住房保障(第十八条);

   (十二)为旧城区改建中住宅被征收的人员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第二十一条第三款);

   (十三)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十四)按照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予以公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五)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第二十八条第一款)。

   二、市房屋征收部门工作职责

   (一)组织实施全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第二款);

   (二)根据需要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第五条);

   (三)拟定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第十条第一款);

   (四)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第十三条第二款);

   (五)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调查结果(第十五条);

   (六)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通知规划建设、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工商、税务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条);

   (七)组织对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第二十条);

   (八)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第二十五条第一款);

   (九)向被征收人支付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费、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提供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费以及补助和奖励(第十七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

   (十)在签约期限内拆迁双方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报请市人民政府按照条例的规定作出补偿决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

   (十一)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三、相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市发改局:负责房屋征收后有关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立项审批;做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预审查;将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纳入市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二)市国土资源局:负责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具体工作;做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预审查(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三款)。

   (三)市规划建设局:负责房屋征收后有关公共利益建设项目的规划审批;做好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城乡规划的预审查(第九条)。

   (四)市财政局:负责安排或落实房屋征收补偿资金,确保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第十二条第二款)。

   (五)市监察局: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监察,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予以查处(第七条第二款、第三十条)。

   (六)市审计局:负责对房屋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七)市城管执法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第十六第二款、第二十四条第二款)。

   (八)市工商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第二款)。

   (九)市公安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第二款)。

   (十)市卫生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第二款)。

   (十一)市文化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第二款)。

   (十二)市环保局: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协助市房屋征收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第十六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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