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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信用监管体系建设成员单位、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各工商所:
现将《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
二○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引导我市企业提升信用管理水平和整体竞争力,推进我市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浙江省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培育管理办法(试行)》(浙信促会〔2008〕3号)及《嘉兴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嘉工商信用〔2010〕81号)文件的有关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是指依据本办法认定的,在桐乡市辖区内经工商部门依法登记、信用管理机构健全、信用管理制度完善、信用管理效果明显、社会信用形象良好,在信用管理方面具有典型示范作用的企业。
第三条 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自愿申报、积极培育、严格审查、规范认定的方式进行。
第四条 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由桐乡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认定,桐乡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企信办)具体负责认定活动的组织实施和综合协调工作。
第五条 申报认定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应具备以下各项条件:
(一)近三年工商企业信用等级A级以上(含A级)。
(二)最近一年由中国人民银行认可企业主体信用评级BB级以上(含BB级)。
(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经济效益显著,在全市同行业中业绩突出。
(四)被命名为桐乡市三星级以上(含三星级)劳动关系和谐企业。
(五)企业重视信用管理工作,信用管理水平高:
信用管理组织健全:企业内部设有信用管理的相关部门,并具有明确的职责,同时应配备助理信用管理师至少1名;
信用管理制度到位:企业内部信用管理政策与制度完善,并能有效运行;企业内部建立客户档案数据库;企业对客户信用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在授信过程中使用信用产品;
合同管理规范:对应收账款进行分析并执行有效的催收;
信用管理效应良好:企业销售变现天数短,合同履约率高,呆帐率低,逾期账款少,交易增长额较高。
(六)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遵纪守法,社会信用形象良好:
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不生产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和“三无”产品,近三年无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件;
企业在银行信用、质量管理、依法纳税、劳动用工等方面社会反映较好,三年内无工商部门和其他管理部门的不良行为记录;
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个人信用良好,没有失信记录。
第六条 企业经自我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可向所在地工商所提出申报,并提交以下申报材料:
(一)《“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申报表》(见附件1)及电子文本;
(二)按照创建标准,提供本企业信用管理方面翔实的文字材料;
(三)企业信用管理相关制度;
(四)企业信用管理人员配置情况及资质证明;
(五)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及上一年度企业财务审计报告;
(六)公司营业执照等相关证件复印件。
(七)相关荣誉资质复印件,包括驰、著、知名商标认定证书、省知名商号认定证书、守合同重信用认定证书、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级管理人员所获荣誉证明等。
第七条 企业所在地工商所先对企业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完备性及企业基本情况进行核实,并在征求当地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意见后提出上报意见,连同申报材料一并上报至桐乡市企信办。
第八条 企信办对照《信用管理示范企业评分标准》(见附件2),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报送桐乡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由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组成评审小组,对参评企业进行信用状况评估,审查合格的,择优认定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
第九条 在认定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之前,应当将拟认定的单位名单通过媒体等形式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有关部门或个人对拟认定的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提出异议的,评审小组应进行核实,异议成立的,退回申请,并将理由告知申请企业;异议不成立的,予以认定,并将理由反馈异议人。
第十条 经公示和征求意见无异议的企业,由桐乡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授予“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牌匾及证书,相关信息纳入政府企业信用信息交互平台,并在媒体或网站上进行公告。
第十一条 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两年认定一次。
第十二条 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认定有效期为三年,自认定之日起算。
第十三条 被认定为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单位在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内,应向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续展认定,并提交《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续展认定申请书》,由认定机关重新确认。每次续展认定的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 实行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动态管理制度。已认定的桐乡市信用管理示范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认定机关撤销认定,予以公告,并记入企业征信系统,三年内不得再次申报信用管理示范企业的培育和认定:
(一)企业在申报过程中弄虚作假,或有虚报、瞒报等欺骗行为的;
(二)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三)严重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造成严重不良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法经营的;
(五) 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政府规章行为,情节严重的。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桐乡市企业信用监管体系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