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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经济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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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委各局办、行政村:

    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通知》桐委办发〔201651号文件精神,经管委会研究,制定《桐乡经济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浙江省桐乡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2017年3月3日       

 

桐乡经济开发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发展农业适度规模经营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4〕61号)、《关于引导农村土地经营权有序流转,促进农业现代化建设的若干意见》(浙委办发〔201531号)、《关于认真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意见》(嘉委办发〔201572号)和桐乡市委办、市府办《关于印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的实施方案》(桐委办发〔201651号)等文件精神,决定在我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以下简称“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为了保证工作能依法有序开展,经开发区党工委研究决定,在桐乡市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实施方案的基础上,结合我区实际,就做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准确把握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深化农村改革的精神,坚持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保持现有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稳定并长久不变,建立与不动产统一登记相衔接、高效便捷互联互通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管理体系,做到权属合法、确权精准、登记完整、权证适用、信息管理,切实解决好承包地块面积不准、四至不清、空间位置不明、登记簿不健全等问题,依法赋予农民更加充分而有保障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

    二、实施范围

    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实行家庭承包经营的农村集体土地全面进行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不存在家庭承包关系的农村土地不列入此次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范围。

    三、基本原则

    (一)坚持以稳定土地承包关系为基础。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是对现有土地承包关系的进一步完善,不是推倒重来、打乱重分,不能借机违法调整或收回农户承包地。对土地整理或土地征用后事实已调整承包地的村组,按照规定,尊重历史、妥善处理。

    (二)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严格执行《物权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和农业部制发的相关规范和标准,依照法定内容和规范程序开展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对确权登记颁证中的争议,依法依政策,运用调解仲裁或民主协商等途径妥善解决。权属争议未解决的,不进行确权登记颁证。对土地确权登记颁证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的成果和资料要依法加强保密管理,同时加强土地承包权利人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

    (三)坚持以确权确地为主体。凡土地已承包到户、四至明确清晰的,均应确权确地。对农村土地规模流转、土地整理等原因导致原有承包地块四至难以明确的,可在所涉整片土地测量定位基础上,采取虚拟还原、按序排位等农民认可的办法确权确地,也可确权不确地。确权不确地必须在充分体现农民意愿,经多数农民同意,发包方提出,开发区审核,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同意,抄送省、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

    (四)坚持以农民认可为前提。村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须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充分讨论通过。承包地块面积、四至等表格材料经农户签字认可。

    (五)坚持以质量控制为关键。实行全程质量控制,严把质量关。已在办理土地征收手续的村组,经村组申请、开发区审核、市政府批准,可暂缓开展确权登记颁证工作。

    四、主要任务

    (一)清查承包档案资料。收集农村土地所有权确权材料、土地承包方案、合同、台账、变更资料等相关档案,进行清查整理、组卷,查清承包地块的名称、面积、四至、流转等原始记载;摸清农户家庭承包状况,收集、核对承包方代表、家庭成员及其变动等信息,推进承包原始档案管理数字化。

    (二)开展承包经营权调查。查清农村集体土地内承包地的权利归属,如实准确填写发包方调查表、承包方调查表、承包地块调查表,制作调查结果公示表和权属归户表。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结果为基础,充分利用现有的图件、影像等资料,绘制工作底图、调查草图,查清农户承包地块的现状,制作承包地块分布图。实行确权不确地的,要对所涉整片地块进行测量定位,依据农户二轮承包关系,采取确股、确量、确利等方式确定农户承包权益。调查成果经审核公示确认,对公示内容有异议的进行核实。

    (三)完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公示确认的调查成果,完善土地承包合同,作为承包户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法定依据。对没有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要重新签订;对承包合同丢失、残缺的,要补签、完善。实际承包面积与原土地承包合同、权属证书记载面积不一致的,要根据本集体经济组织通过的土地确权登记颁证方案进行确权。属于原承包地块四至范围内的,原则上应确权给原承包农户。未经本集体组织成员协商同意,不得将承包方多出的承包面积转为其他方式承包并收取承包费。土地承包合同记载期限应以当地统一组织二轮延包的时点起算,承包期为30年。

    (四)健全承包经营权登记簿。依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的要求,以承包农户为基本单位,按照一户一簿原则,明确每块承包地的范围、面积及权利归属,建立健全统一规范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将农户承包信息准确、全面记载于登记簿。

    (五)换发承包经营权证书。依据完善后的土地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按规定程序向承包方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原已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证书交回销毁。承包经营权证书载明的户主或共有人,原则上应与二轮承包时相一致。同时要体现男女平等的原则,切实保护妇女土地承包权益,不得剥夺农村妇女已在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实行确权不确地的,也要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并注明确权方式。

    (六)推进承包管理信息化建设。桐乡市统一构建与省、嘉兴市联互通的市土地承包管理信息平台,建立数据库,实现土地承包管理“数据信息化、资料可视化、管理动态化、服务网络化”,并与不动产登记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七)规范档案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应当与土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同步部署、实施、检查和验收,确保管有人、存有地、查有序。相关档案由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机关负责集中保管。

    五、方法步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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