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行政执法部门、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为全面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要求,推进行政执法机构、职能法定化,根据《浙江省行政程序办法》(省政府令第348号)、《关于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的通知》(浙府法发〔2017〕12号),现就我市深化开展行政执法主体资格确认公告工作通知如下:
一、确认公告的范围和标准
(一)依法设立的下列行政执法机关,按本通知要求予以确认并向社会公告:
1.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不含中央垂直管理部门)、乡镇政府和街道办事处;
2.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具有行政执法职能的单位;
3.根据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受行政机关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
(二)依法受委托实施行政执法的单位,由委托机关与其签订行政执法委托书后予以确认公告,公告时应注明委托机关。行政执法委托书示范文本见附件1。
(三)行政执法机关有派出机构的,公告时应一并列明。
(四)不具有行政执法职能但实际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单位,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在行政执法机关挂牌的,按被挂牌的行政执法机关予以确认公告;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合署办公的,分别予以确认公告。
二、确认公告的职责、方式和步骤
(一)2017年6月20日至7月31日自查报审阶段。各单位通过行政执法主体确认公告信息系统开展相关工作(网址: http://zjgl.zjfzb.gov.cn:8080/zfzt/bs/index,登录账号、密码与证件管理信息系统的一致),按要求填报相关信息,提交市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时具有法定、授权或者受委托等多项行政执法职能依据的,应分别填报相关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