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关于调整完善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意见
为认真贯彻落实“占优补优、占水补水”的耕地占补平衡政策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着力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确保全市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实现“藏粮于地”,保障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经研究,决定对农村土地整治相关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完善。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推进农村土地整治的重要性
近年来,在各镇(街道)、各有关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全市农村土地整治工作成效明显,在调优城乡建设用地结构、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升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改善农村生产生活环境、保障经济社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在农村土地整治建设用地复垦工作中“重数量、轻质量”,土地开发垦造耕地任务不落实,开发复垦新增耕地后续管护不到位,“占优补优、占水补水”的耕地占补平衡意识不强等问题不同程度存在,严重影响了农村土地整治工作的深入推进。农村土地整治工作事关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的落实;事关保障粮食生产安全;事关统筹城乡和经济社会长远发展。
二、完善政策,切实提高实施农村土地整治的积极性
(一)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要统筹规划、有序推进。复垦面积在50亩及以下的项目实施期限控制在2年以内,超过50亩的控制在3年以内。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安排的建新区在项目批准立项后可直接办理供地手续。2015年1月1日以后批准立项的项目,复耕建成水田面积不足复耕面积70%的或虽超过70%但未达到本项目“占水补水”要求的,一律不予通过县级整体验收。
项目实施主体可根据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规划节余指标面积申请预支以奖代补资金。预支分为“启动预支”和“进度预支”。项目立项批准后即可申请启动预支,预支额不得超过总量的40%。项目通过单体验收复耕面积超过40%可申请进度预支,预支额度按通过单体验收复耕面积核定,且不得超过总量的40%。其余资金待省级复核验收后按审计核定节余指标面积结算。被省列为示范项目的,示范项目补助按省级补助资金额度拨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