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1日
关于进一步加快总部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试行)
为进一步鼓励和促进全市总部经济发展,进一步优化产业结构,提升经济综合实力,根据《浙江省关于加快发展生产性服务业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升级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5〕37号)和《关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创新发展若干政策意见(2017~2019年)》(桐委发〔2017〕1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优化经济结构和完善城市功能为目标,充分发挥我市产业优势和区位优势,积极营造总部经济发展的良好环境,促进总部企业集聚发展,提升全市经济综合竞争力。
二、总部企业及认定
按《桐乡市总部企业认定办法》(桐服务业领〔2017〕3号)执行。
三、鼓励政策
经认定的总部企业,符合条件的给予注册落户、租(购)办公、财政贡献和开发建设奖励。
(一)落户奖励。新认定的市外引进总部企业,根据其注册实到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落户奖励(美元按年末汇率中间价折算,下同):5000万元(含)以内的部分,按1%给予奖励;超过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部分,按2%给予奖励;超过2亿元的部分,按3%给予奖励。同一企业可享受的落户奖励按40%、30%、30%的比例分三年发放,累计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
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就增资部分分类参照享受奖励政策。
(二)租(购)补助。对新认定的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度起,根据其办公用房租(购)金额给予一定补助:1.租用办公用房的(不包括附属和配套用房且自用,下同),按年度租金开票金额30%标准连续补助3年,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150万元。2.购买办公用房的,按购房房价的5%给予补助,分五年支付,每年支付20%,累计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先租后买的给予差价补助。
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增资超过3000万元的,按增资后需新增的办公用房参照补助政策。
(三)贡献奖励。对认定的总部企业,按地方财政贡献给予奖励:
1.对新认定的引进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在本市上缴税收(指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下同)地方留成部分,给予前二年100%、后三年50%奖励。
2.对新认定的本地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5年内,按该企业比上年度地方实际贡献新增量(年度税收有异动的取其三年平均数)为计算依据,给予30%的奖励,其中已享受桐政发[2012]89号总部企业政策的,重新认定为总部企业的,自重新认定当年起,给予三年上述政策奖励。
3.总部企业股权转让及高端人才奖励,按全市相关政策执行。
4.总部企业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的,在按规定据实抵扣的基础上,再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予以摊销。
(四)开发奖励。鼓励经认定的总部企业,通过土地公开出让方式建设开发总部大楼,项目竣工验收后,按不分割(自持)产权比例实际投资(不包括土地出让金)的4%给予奖励。在全市总部经济规划区开发建设总部大楼,开发奖励由总部经济区属地主管单位提出意见报市政府审议同意后实施。
1.开发申请。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有意向开发建设总部大楼项目的,向属地镇(街道)主体单位提出申请。
2.建设要求。新建总部大楼要求单幢地上计容总建筑面积不低于2万平方米,投资强度不低于500万元/亩,地块建筑容积率不低于2.5,用地实行挂牌出让。开发建设的总部大楼,不得以任何形式改变房屋用途功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