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六不予”政策的实施意见》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9月19日
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
“六不予”政策的实施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效管控,推动“美丽桐乡”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指导思想
根据省、市关于“三改一拆”“无违建创建”工作的有关要求,在桐乡市范围内对涉及违法建筑的房屋采取“六不予”措施,从源头强化对违法建设的管控,使全社会形成“不能违、不敢违、不想违”的良好氛围,为建设美丽幸福新桐乡提供有力的制度保障。
二、具体措施
(一)不予不动产首次登记。对已通过建设工程规划验收,但涉及违法建筑并调查属实的,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不动产首次登记。
(二)不予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对依附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调查属实的,建设局和国土资源局暂停办理不动产转移、变更登记。
(三)不予不动产抵押登记。以涉及违法建筑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经调查属实的,国土资源局不予办理不动产抵押登记。
(四)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经调查属实的,公安、税务、文化、市场监管、安监、质监等部门不得核发相关证照、许可或办理备案手续。
(五)不予提供公共服务。对单位或个人涉及的违法建筑经调查属实,情节严重、拒不改正的,供电、水务、燃气等部门单位不得为其申请人提供供电、供水、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相关服务。
(六)不予资信评优评奖。对涉及违法建筑严重的小区开发商、物业管理公司和违法建筑施工企业,建设局根据调查取证情况确定有关主体责任,视情况进行约谈通报和资信降级,取消相关评优评奖资格。
三、分步实施流程
对发现的违法建筑限制措施按照“三步走”原则执行。首先,告知相关登记办理部门,暂停其不动产首次、转移和抵押登记;其次,根据违建情况和房屋使用状况,对涉及生产、经营的房屋可以进一步采取不予核发相关证照措施。最后,对影响恶劣、情节严重的违法建筑可以采取不予提供公共服务措施。
四、分类处置流程
(一)普通房屋:经举报、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的涉违建筑,由发现(受理)部门或属地主体函告“三改一拆”办,并由“三改一拆”办会同相关人员踏勘核实后函告国土资源局和建设局,要求标记为黑名单,并暂停办理产权登记、交易、抵押手续,同时通知当事人。
对核查属实的违法建筑需要采取不予核发证照和公共服务措施的,由“三改一拆”办函告相应部门(单位),要求停止证照发放和提供服务,相关部门在收到函告后,应当将采取措施情况函告“三改一拆”办。
(二)联立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俗称“排屋、别墅”):除上述工作流程外,在当事人申请办理产权登记、交易变更、抵押他项权利证书事项前,登记办理部门应当即时告知当事人“六不予”政策和流程。登记办理部门在收到“三改一拆”办出具的无违建抄告函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如“三改一拆”办出具的为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则登记办理部门应当根据要求,暂停办理产权登记、交易、抵押手续,同时通知当事人。
五、其他重要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