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直属各部门、单位,各相关国有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国有公司法人治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效率,发挥监事会监督职能,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浙江省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现对国有公司(含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建设提出以下意见。
一、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
1.股东会是公司权力机构,由全体股东组成,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有权选任和解除董事、监事,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有广泛的决定权。
2.董事会是公司经营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负责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法人财产,以制定公司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实施重大经营决策、选聘高级管理人员和内部改革为重点,提高科学决策能力,真实、准确、全面地提供重大决策和财务及运营信息,切实维护国有资产权益,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3.监事会是对公司各项事务进行监督的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履行职责,以财务监督为重点,对董事会的决策执行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提出业绩评价和奖惩意见,围绕企业经营管理活动、重大投资决策以及职工反映的重大经济问题提出检查意见,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二、健全董事会制度
1.董事会成员由股东会(股东)选举(委派),董事会人数根据公司规模和管理工作需要确定,按照《公司法》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管理的有关规定,通过法定程序办理委派或者任免手续。
2.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实现董事会成员中内、外部董事的优化互补,形成规范有效的监督与制衡制度。
3.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设立若干专门委员会,为企业重大决策提供审议、评价和咨询意见;可以设立有关工作机构,负责董事会的日常工作。
4.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董事会和总经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行使职权。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执行董事会决议,向董事会报告工作;董事会根据总经理的提名或建议,聘任或者解聘、考核和奖惩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挥监事会作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