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村、社区及相关单位:
现将《河山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17年9月4日
河山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管理办法(试行)
为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机制,进一步深化拓展社会各界参与食品安全监督的途径,形成社会公众有序参与、有力监督的共治格局,特制订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是指具有参与食品安全社会监督意愿、由河山镇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镇食安办”)聘任、依照本办法赋予的职责对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和政府监管工作进行监督的食品安全志愿者代表(以下统称“社会监督员”)。
第二条 镇食安办应建立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制度,公开向社会聘请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含志愿者、义工等)。
第三条 社会监督员不属于政府执法人员和技术岗位专职人员,不领取薪酬。
第四条 社会监督员开展的日常监督工作,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依法进行,反映问题应及时、准确、客观、公正。
第五条 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从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食品安全专家、各级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和行业协会,以及大中专院校师生,中小学校教师,镇和村(社区)干部、行风监督员等人员中优先聘任。应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食品安全法律、法规、标准,有一定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和专业知识;
(二)关心食品安全事业,热心社会监督工作,能积极参与相关活动;
(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质和职业道德,坚持原则、公正廉洁、工作认真,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力和较强的公信力;
(四)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65周岁以下,可胜任社会监督员工作要求。
第六条 社会监督员由镇食安办提名或者由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工作机构、社会组织、村(社区)推荐,也可由本人自荐;被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应当经由其所在村(社区)或单位同意,并填写由镇食安办制发的《河山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推荐表》。镇食安办对列入提名的社会监督员进行审核确定。被确定聘任的社会监督员,由街道食安办颁发统一印制的聘书及《河山镇食品安全社会监督员证》。
第七条 社会监督员应发挥监督、宣传、信息报告、联络等作用,其主要职责是:
(一)参加聘任单位召集的社会监督员会议以及组织的相关活动,认真履行各项职责;
(二)积极宣传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相关政策、科普知识以及政府开展食品安全监管工作有关情况;
(三)根据食品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要求,协助镇食安办对所管辖区域食品相关单位(含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生产经营企业、食用农产品、林产品、初级水产品种养殖基地等场所,下同)开展监督检查;
(四)向镇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相关单位存在的问题以及生产经营者违法违规等问题,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五)向镇食安办或食品安全相关监管部门反映食品安全监管中存在的问题以及执法人员行政不作为或失职、渎职等问题,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协助有关部门调查、核实所反映的问题;
(六)密切联系群众,反映社会各界对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建议;
(七)承担镇食安办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社会监督员纪律要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