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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日

   

   

  桐乡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政府自身改革,健全“四张清单一张网”制度,进一步加快政府职能转变,完善社会治理,更好发挥社会组织参与社会治理的作用,推动和规范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工作,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的意见》(浙政办发〔2015〕133号)和《嘉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嘉兴市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暂行办法的通知》(嘉政办发〔2016〕36号)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以下简称“职能转移”),是指政府部门按照转移职能的性质和特点,经过规定程序,采取适当方式,将政府有关职能转移给社会组织直接履行或承担的活动。

  第三条  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公正。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应当向社会公开,并通过公平公正方式,择优选择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承接转移职能。

  (二)注重实效。切实发挥社会组织作用,促进简政放权,降低社会成本,使公民、企业享受更加丰富、高效、优质的公共服务,推进政府服务管理科学、合理、高效。

  (三)稳妥有序。根据市场发育程度、社会组织发展现状、监管机制跟进落实情况,按照政府可转移、社会组织可承接的要求,有序推进政府职能向社会组织转移。

  (四)强化监管。以法律法规为依据,通过签订协议等方式,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同时,加强对社会组织行使转移职能情况的监督和业务指导,构建多元监管体系,确保政府转移职能事项规范运作。

   

第二章  转移主体和内容

  第四条  职能转移的主体(以下简称“转移主体”)为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政府派出机构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群众团体机关,可根据需要参照施行。

  第五条  转移主体应当加大社会组织的培育力度,制定出台有利于社会组织发展的政策措施,减轻社会组织负担,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保障社会组织公平竞争承接转移职能,并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限制。

  第六条  职能转移的内容,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凡适合社会组织承担的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与服务等行业性、专业性、技术性及辅助性职能,原则上可以逐步转移给社会组织承担。具体内容主要包括:行规行约制定,行内企业资质认定及等级评定,行业调查、统计、培训、咨询、考核、宣传,社区事务、公益服务,产品检验检测,专业技术职称和执业资格评定等属于行业管理与服务、社会事务管理与服务、专业技术管理和服务等性质的职能。

  具体的职能转移,应当根据转移主体自身转变职能的要求和社会组织的实际承接能力研究确定。

  第七条  机构编制部门按照加快政府职能转变的总体要求,结合简政放权和推行权力清单、责任清单制度,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职能转移主体工作实际,建立职能转移目录动态调整完善机制,会同法制、财政、民政、工商联、科协等部门,在审核评估转移职能合法性和可操作性的基础上,组织转移主体编制职能转移目录,经政府同意后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职能转移目录是确定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的重要依据,应与政府购买服务指导目录有效衔接。没有列入转移目录的职能,应严格控制政府购买服务。转移职能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的,按政府购买服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转移主体向机构编制部门请示增加机构编制涉及所履行的职能,经机构编制部门审议确定可采取职能转移途径解决的,应当告知其按本办法办理。

   

第三章  承接主体

  第十条  承接政府转移职能的主体(以下简称“承接主体”)主要是业务范围相对应、具备条件的社会组织。包括工商经济类行业协会(商会)、科技类社会团体、公益慈善类组织、社会福利类组织、社区服务类组织等经依法依规注册登记的社会组织及其他依法登记成立的社会机构。

  职能转移涉及政府向社会力量购买服务项目的,承接主体可扩大到其他社会力量,包括在法定机关依法依规登记或免予登记的企业法人、民办非企业法人和公益类事业法人。

  第十一条  承接主体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依法依规注册登记设立或免予登记,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资格;

  (二)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信息公开和民主监督制度;

  (三)具有独立的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和资产管理制度,以及依法缴纳税收、社会保险的良好记录;

  (四)具有承接转移职能所必须的场所、设备、专业技术人员和相关资质;

  (五)最近2个年度机构年检合格或按要求履行年度报告公示义务,无违法违纪行为,社会信誉良好;

  (六)政府职能转移主体提出的其他专业方面的要求;

  (七)承接政府转移行业管理与服务职能的社会组织,除应具备上述基本条件外,还应具有一定的行业、区域代表性,有较高的社会公信力,有能力实现对行业的自律管理。

   

  第四章  转移方式和程序

  第十二条  职能转移采取以下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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