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六不予”措施的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19日
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六不予”措施的
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设行为的长效管控,推动“美丽桐乡”建设,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对违法建筑采取“六不予”政策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六不予”措施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相关涉违建筑以及单位的管理。
第三条 联立式住宅、联排式住宅和独立式住宅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采取“六不予”政策的涉违建筑:
(一)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已竣工验收的住宅主体承重结构进行改建、扩建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专有露台(阳台)浇筑建筑物的;
(三)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已竣工验收的住宅院子内或依附住宅搭建建筑物的;
(四)其他应当采取“六不予”措施的涉违建筑。
第四条 其他房屋有下列情形,应当认定为采取“六不予”政策的涉违建筑:
(一)未按照规划许可要求,对房屋在建工程进行改建的;
(二)未经规划许可,依附已综合验收完毕或已取得产权登记的建筑物、构筑物上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
(三)未经批准进行临时建设的,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临时建设的以及超过临时建设批准期限不拆除的。
(四)未经批准,擅自在合法建筑用地范围内进行地下空间建设的。
第二章 采取“六不予”措施工作流程
第五条 各属地责任主体或相关部门经举报、巡查或其他渠道发现属于采取“六不予”措施的涉违建筑,应当填写《发现违建抄报函》,通知“三改一拆”办。
第六条 “三改一拆”办根据通知内容,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组织建设局、综合行政执法局、属地责任主体相关人员进行现场踏勘,填写《现场踏勘表》,属于采取“六不予”措施的涉违建筑,“三改一拆”办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出具《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函告不动产登记中心、建设局等相关部门和公共事业单位采取“六不予”措施。
第七条 不动产登记中心在接到《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应当暂停受理涉违房产的首次、转移、抵押等登记事项;已受理的,依法予以退件或停止续办,并将该产权证书列入暂停办理黑名单,直至违法建筑处置完毕为止。
第八条 银监办在接到《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后,应当将《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内容告知我市范围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暂停对以涉违建筑作为抵押物的单位和个人办理抵押贷款服务。
第九条 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单位在接到《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后,应出具停止提供相关服务通知单,停止对该违法建筑提供相关公共服务,同时向“三改一拆”办回复《采取“六不予”措施告知函》。
第十条 教育、税务、环保、市场监管、质监等部门在接到《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后,应当根据本单位职责,依法停止核发相关证照、登记或者备案等相关手续。
第十一条 其他相关部门(单位)和公共事业单位在接到《涉违房产信息抄告函》后,应及时将停止办理手续或停止提供服务的信息书面反馈给“三改一拆”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