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一、出台背景
因“五水共治”和“三改一拆”的需要,2013年以来我市开始畜牧业减量提质工作,至2016年底减量工作全面结束,全市所有生猪养殖散户全部退出养殖转产转业,最后保留13个规模生猪养殖场,生猪存栏也从2013年底的29万头下降为2016年底的4.9万头。但近段时间以来,随着生猪行情的日益好转,受利益驱动,部分地方的农户重新开始复养,复养农户没有基本的治污设施,对环境影响较大,且环保部门对200头生猪存栏以下生猪养殖户又缺乏处罚手段。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畜禽养殖户和一般水产养殖主体的养殖行为,加强执法监管,根据《浙江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办法》要求,制定了我市畜禽养殖户和一般水产养殖主体的认定标准。
二、文件要点
我市畜禽养殖户和一般水产养殖主体的认定标准表
畜禽养殖户 | 畜禽养殖小区 | 一般水产 养殖主体 | 规模化水产 养殖主体 |
猪存栏1-199只 | 猪存栏≥200只 | 温室养殖100-499平方米 详细咨询:关注微信公众号"宁波政策" 版权保护: 本文由 主页 > 各省市政策 > 浙江省 > 嘉兴市 > 桐乡市 > 法定主动公开内容,转载请保留链接: https://www.nbxinxi.com/a/gedizhengce/zhejiangsheng/jiaxingshi/tongxiangsh/2021/0602/180828.html 推荐文章热门文章常见问题站点关键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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