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1月10日
桐乡市支持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我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环境,强化对企业创新创业的金融支持,确保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以下简称“科技贷款”)高效规范运作,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动科技创新服务实体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意见》(桐政发〔2017〕15号)和《桐乡市中小微企业贷款支持计划》(桐政办发〔2014〕3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合作机构准入与退出、科技贷款项目审查备案、风险补偿报批和资金绩效考核等工作。
第三条 科技贷款服务对象为全市科技型中小微企业(原则上为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以下),包括各级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型企业、科技型中小企业、农业科技企业、专利示范(试点)企业、科创园孵化企业等。对销售在5000万元以上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贷款确实缺乏融资渠道的可以按“一事一议”方式研究确定。科技贷款企业名录库需经科技局认定,并实行动态调整。
第四条 科技贷款内容包括科技担保贷款(由桐乡市诚信担保公司提供担保)、科技信用贷款和专利权质押贷款,同时积极探索其它融资创新产品,为科技型中小微企业融资提供新途径。新增科技贷款品种,需经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
第五条 市财政建立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用于科技金融贷款风险补偿。科技贷款风险补偿资金在合作银行设立专户,实行专款专用。
合作机构需向市科技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在科技局)提出合作申请,经批准后准入,包括银行、担保机构等。合作金融机构需对科技贷款承诺以下事项:
(一)贷款授信。贷款机构按照配套的风险补偿资金数额,提供不低于5倍的贷款授信额度,发放贷款总额不低于授信额度80%;
(二)贷款品种。信用贷款和专利权质押的合计占比不得低于该贷款机构总科技贷款的3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