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局机关各科室、各质量监督站、直属各单位:
根据市政府法制办转发《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法制办关于浙江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试行)和浙江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试行)的通知》(浙政办发〔2016〕103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现将《桐乡市质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质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我局管辖区域内的行政执法全过程中音像记录工作。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细则所称行政执法全音像记录工作,是指行政执法科室(站、所)在行政执法整个过程中,除了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数据)等文字记录外,通过使用执法记录仪等音像记录设备进行的拍照、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工作并形成数字档案的活动。
第三条 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应坚持严格依法、全面客观的原则。
第四条 局党委应积极推进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加强组织、协调、监督和保障。
办公室和政策法规科(行政审批科)等职能科室应按照各自职责,具体做好推进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
稽查大队应组织推进我局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
第五条 局党委应统筹考虑开展行政执法音像记录工作需要,按照县(市、区)标准,根据我局执法需要为每个行政执法科室(站、所)至少安装、配备一套含两台执法记录仪的音像记录设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