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10月20日
嘉兴市消防安全责任追究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浙江省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各级行政机关、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区域、本部门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重要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工作或相应业务条线的领导对消防安全工作负主要领导责任;相应的工作人员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第三条按照火灾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情况,责任追究按照以下管理权限分级实施:
(一)造成3人(含)以上10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含)以上5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含)以上5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较大火灾事故,由市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二)造成3人(不含)以下死亡,或者10人(不含)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不含)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一般火灾事故,由县级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调查处理工作。
第四条未依照规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有关单位或个人责任:
(一)造成1人以上死亡、3人(含)以上重伤、过火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大于5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
(二)市级以上政府(消安委)部署隐患排查整治期间,应列入但未列入火灾隐患清册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亡人、1人(含)以上重伤、过火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直接经济损失大于1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已列入本年度火灾隐患清册但尚未完成整改的单位发生火灾,造成亡人、2人(含)以上重伤、过火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或直接经济损失大于200万元或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
(三)在公共消防设施建设、重大火灾隐患整改、消防组织建设等方面工作不力,导致较大社会影响的;
(四)年度消防安全目标责任制考核不合格的;
(五)其他需要追责的情形。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追究责任:
(一)火灾事故发生在重大活动安保期间的;
(二)发生火灾事故后,不服从火场指挥,隐瞒不报、谎报或拖延报告,扰乱火场秩序,阻碍干涉火灾事故调查的;
(三)贻误救援工作,造成事故损失或影响扩大的;
(四)阻扰、干涉对火灾事故有关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的;
(五)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情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