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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的决定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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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改善南日集镇区域居民生活环境和通行条件,完善基础设施,提升生活品质,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对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范围内的房屋予以征收。

  一、征收范围:详见本机关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南日集镇旧镇改建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二、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高桥街道办事处。

  三、依法开展房屋征收工作,具体补偿标准按照《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

  四、签约期限: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

  五、征收范围内的房屋被依法征收后,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如对本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自本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嘉兴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7年10月25日

附件

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和《浙江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方案》等有关规定,结合南日集镇旧镇改建实际情况,制定本征收补偿方案:

  一、房屋征收事由和目的

  因南日集镇区域危旧房屋集中、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交通不畅,故需要实施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实施该项目有利于改善居住环境,提升生活品质,符合公共利益需要。

  二、房屋征收范围和被征收房屋情况

  本项目位于高桥街道辖区内南日集镇,房屋征收范围详见市人民政府于2017年5月24日公布的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公告。

  经调查登记,本项目共涉及房屋62户,建筑面积约10949平方米。调查结果详见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于2017年6月27日公布的南日集镇旧镇改建项目征收调查结果公告。被征收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以房屋产权证、房屋登记簿记载等合法凭证为准。

  三、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

  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为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征收实施单位为高桥街道办事处,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

  四、签约期限

  自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月内。

  五、补偿方式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六、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确定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房屋征收决定公告后十日内仍不能协商选定的,由房屋征收部门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确定。投票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应当有过半数的被征收人参加,投票确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获得参加投票的被征收人的过半数选票。若经一轮投票后仍不能确定的,则采取抽签方式随机确定。参加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的候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不得少于三家。

  投票确定和随机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由公证机构现场公证。

  七、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标准

  被征收房屋的价值补偿,不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依法评估确定。

  被征收房屋的类似房地产,是指与被征收房屋的区位、用途、权利性质、品质、新旧程度、规模、建筑结构等相同或者相似的房地产。

被征收人或者房屋征收部门对评估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10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书面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10日内向嘉兴市房地产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八、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周转用房的基本情况和交付时间

  (一)用于产权调换住宅房屋位于高桥街道新城花园小区内,现房,已建造高层住宅约100套,户型建筑面积约为90平方米和125平方米。用于产权调换商业用房位于高桥街道南日农贸市场西侧,现房,1-2层商铺,约56间。

  (二)用于临时安置的周转用房:将对南日中心小学和南日初中等空闲房屋进行适当改建,作为房屋征收范围内特殊困难家庭的周转用房。

  九、征收住宅房屋的相关补偿奖励标准

  (一)搬迁费。以房屋产权证或产权认定书等合法凭证为依据,每户按两次搬迁,每次按1500元计发,一次性给予被征收人3000元的搬迁费。固定电话、网络、有线电视、空调等迁移产生的费用,由评估机构评估后另行计发。

  (二)临时安置费。以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为依据,按每月每平方米18元计算,架空层和车库,按每月每平方米9元计算,被征收人获得的临时安置费不低于每月900元。

  选择货币补偿的,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一次性支付6个月的临时安置费;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并自行解决周转用房的,临时安置费的支付期限从被征收人搬迁之月起算至取得用于产权调换房屋后6个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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