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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桐乡市农业经济局随机抽查监管
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局各有关单位: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局班子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
2017年4月10日
桐乡市农业经济局随机抽查监管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创新监管方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能,全面推进局“双随机”抽查监管工作,根据《浙江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双随机”抽查监管的意见》(浙政办发〔2016〕93号)和《浙江省农业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农业系统随机抽查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农政发〔2016〕8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随机抽查监管是指负有执法监管的职能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规定,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对辖区内列入随机抽查对象名单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监督检查,并将随机抽查结果公开的监管活动。本局农业、海洋与渔业、林业等职能部门实施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应当遵守本细则。
因群众投诉举报、有初步证据或线索等原因对涉案检查对象进行的调查核实,或者因专项整治行动对检查对象开展的监督检查以及日常行业管理、风险监测活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随机抽查监管工作应当坚持“依法监管、公开公正、协同推进、联合惩戒”的原则。随机抽查事项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一律不得擅自开展监督检查。
第四条 局各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依法组织实施抽查监管工作,并向社会及时公开随机抽查结果,推送相关失信记录。
第五条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由局法规科会同各执法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参照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公布的随机抽查事项,并结合我局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目录,以及工作实际需要梳理确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应当载明抽查依据、主体、对象、比例、频次、方式、内容及要求等,并及时向社会公开。同时,根据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实际工作需要,及时动态调整并公布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第六条 随机检查对象和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由局各执法部门会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负责建立,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
检查对象名录库应当涵盖本辖区内我局有监管职责,并经工商登记的所有生产经营主体,载明检查事项、检查对象名称、所在地址、法人代表或联系人、联系电话、经营范围等信息。
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应当依法持有浙江省行政执法证件或者农业部行政执法证件,载明执法人员的姓名、性别、执法岗位、执法证号、执法类别等身份要素信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