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科室、中心,各孵化企业:
为更加规范、有序地管理桐乡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的孵化企业,现将《桐乡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桐乡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桐乡市科学技术局
2017年11月27日
桐乡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
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加规范、有序地管理桐乡市科技创业园内的孵化企业,根据《桐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桐乡市科技创业园(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的通知》(桐政办发〔2016〕61号)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企业入驻
第二条 项目申请入驻时应提交的材料:
1、入驻申请书;
2、申请入驻项目的创业计划书;
3、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相关材料,如专利证书、权威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等;
4、需要新注册的,提交股东身份证明;已注册的,提交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5、主要项目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等;
6、园区认为必须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条 入驻流程:
申请项目符合桐政办发〔2016〕61号文件第三条规定的,由园区对项目进行材料审查、实地考察、研究讨论,经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入驻。园区负责协调安排适当的场地,并协助办理企业工商登记等事宜,同时与企业签订房屋租赁及孵化协议并缴纳押金。
第三章 入孵管理
第四条 园区对入孵企业实行动态管理,通过定期考核机制,对入驻企业进行差别化管理,实现及时纠偏和优胜劣汰,优化孵化资源配置,促进孵化企业健康持续发展。
第五条 考核时间为项目签订孵化协议满一年后及满二年后。特殊情况企业可申请提前或延期考核(仅第一次考核可申请延期,且最长不能超过六个月)。每年分两次进行集中考核。
第六条 考核程序如下:
通知企业考核(或企业主动提出申请)——企业准备材料并上交——园区考核小组初评——局长办公会议讨论——书面通知考核结果。
考核内容与形式
考核内容分资本状况、研发创新、发展潜力、管理能力等四个部分,分别进行量化打分,总分值为100分。
第八条 被考核企业需提交材料
被考核企业经园区通知后需在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上交如下材料:
1. 企业考核自评表(见附件);
2. 企业营业执照正本复印件;
3. 考核年度开始月份、上年度末及最近月企业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增值税申报表(需当地税务部门盖章);
4. 企业常驻人员名册(注明员工姓名、性别、学历、专业、职位、职称、是否在桐乡缴纳社会保险等)及相关证明;
5. 企业考核期内与考核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第九条 考核结果
考核结果分A(85分以上)、B(70-84分)、C(60-69分)、D(低于60分)四个档次。
第十条 考核结果的使用
根据企业考核结果及企业实际情况,经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同意,给予企业一定的种子资金扶持及房租优惠。种子资金的拨付分两期进行,每期拨付均不超过10万元,且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实到注册资金的20%,不超过考核期内企业研发投入总额。对于特殊的项目,经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可以一事一议,具体考核结果使用如下:
考核结果为A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10万元的种子资金配套扶持,且次年按规定享受政策部分面积的房租在原有减免基础上给予10%-20%的优惠。
考核结果为B的企业,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给予最高不超过6万元的种子资金配套扶持。
考核结果为C的企业:本期种子资金停止拨付。
考核结果为D的企业:本期种子资金停止拨付,并要求企业对照考核标准进行限期六个月的整改(整改期内享受原有房租优惠政策),整改后进行验收,仍不符合要求的企业予以终止孵化,并要求限期搬离孵化场地。
第十一条 企业对其提交的材料(包括但不限于考核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统一性负法律责任,一经发现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则可追回奖励的种子资金。企业在收到园区通知函后5个工作日内退回种子资金,否则园区有权从其他应向企业拨付或奖励等的款项中扣除。
第十二条 出现以下情况的直接一票否决,立即终止孵化,限期搬离孵化场地:
1.项目不可能继续推进,无替代项目或替代项目不符合入驻要求。
2.存在违法行为的,或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
3.存在环保、安全管理等问题,拒不整改的。
第十三条 为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已终止孵化的企业未及时搬离孵化场地的,房租按基准价格上浮100%以上收取。
第四章 孵化毕业
第十四条 孵化企业孵化期一般为三年,达到条件的毕业,不达到的终止孵化或延期毕业。
第十五条 毕业企业应当具备如下条件中至少一条:
(一)经省科技行政管理等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
(二)有2年以上的运营期,经营状况良好,主导产品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和市场占有率,年技工贸总收入达500万元以上,且有100万元以上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金。
第十六条 孵化到期后,企业原则上需搬离孵化器并在桐乡市范围内进行产业化生产。如企业有实际困难暂时无法搬离孵化场地,需在孵化到期前两个月提前向科创园申请,园区在有富余场地的情况下,报市科技局局长办公会议批准同意后,可以重新签订房屋租赁协议,房租需根据项目及企业发展情况,按照基准价格上浮20%-50%收取,该类企业可享受毕业企业税收奖励政策。对要求其搬离的毕业企业,在搬离前房租按照基准价格上浮100%以上收取。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原《桐乡市科技创业服务中心(科技孵化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桐科[2016]32号废止。已完成第一次考核的企业,第二次考核按原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
桐乡市科技创业园孵化企业考核表
(所有考核指标均指考核期内数据)
???
考核内容 | 具体 指标 | 打分标准 | 基准分 | 企业 自评 | 中心 评定 | |
第一年 | 第二年 | |||||
一、资本状况(25分 以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数据为准) | 1、实际到位注册资本(第二年指企业实到累计数据) | 200万(含)以上 | 300万(含)以上 | 7分 | ||
100万(含)-200万 | 200万(含)-300万 | 6分 | ||||
50万(含)-100万元 | 100万(含)-200万 | 5分 | ||||
10万(含)-50万 | 20万(含)-100万 | 3分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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