朗读
各司法所,各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局属各科室(中心)、各单位:
经研究,现将《关于在人民调解中建立道德观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予以印发,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司法局
2018年4月8日
关于在人民调解中建立道德观察员制度的实施办法(试行)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创新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实施“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新模式,经研究,决定在人民调解中建立道德观察员制度,依托先锋党员、道德模范等先进人物参与矛盾纠纷化解,做到法德并举、以德育人、以法明人,结合工作实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制定本办法。
一、总体要求
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大力弘扬“红船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以实施“自治、法治、德治”三治融合社会治理新模式为切入点,发挥人民调解在基层社会治理中的作用,在人民调解中建立道德观察员制度,以法律法规、社会公德和村规民约、社区公约为准则,有效发挥道德评议的力量合理引导双方当事人,对人民调解工作进行监督、协调,营造良好的调解氛围。
二、担任道德观察员的条件
(一)坚决拥护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政治素质高;
(二)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群众基础较好;
(三)热心人民调解工作,履职意愿较强,能够对调处的矛盾纠纷提出客观公正的意见;
(四)十八周岁以上七十周岁以下的公民,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三、推选办法
(一)道德观察员由各人民调解委员会推荐、5人以上村民推荐或本人自荐,若候选人员超过10名,由人民调解委员会商议决定,并经公示无异议后聘任。各人民调解委员会设置不超过10名道德观察员。
(二)道德观察员优先从以下人员中选择:
1.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2.党小组长、村民小组长、妇女小组长;
3.获镇以上道德模范、劳动模范等先进表彰的村民;
4.热心公益的企业家、志愿者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