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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石门镇农村土地整治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行政村及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镇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扎实推进我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根据《浙江省土地整治条例》和《桐乡市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的意义

  实施农村土地综合整治是着力推进农房“两新”集聚和低、小、散企业“退散进集”的有效抓手,是保障我镇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有效平台,是深化土地资源供给侧改革和破解农民建房难的有效实现形式。通过农村土地综合整治,进一步优化城乡用地结构,推进城乡统筹发展,改善农村环境,提升居民生活水平,助推村级集体经济壮大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节约集约用地原则。优化建新安置区规划设计,严格新增建设用地总量,户型以联排为主,每户建房面积不得超过120平方,户均占地控制在0.55亩。

  2.坚持“占优补优,占水补水”原则。鼓励联户整组、整图斑搬迁,努力提高复垦区水田率,水田占比必须达到70%以上。

  3.坚持已拆旧区块优先立项原则。鼓励有条件的区块先拆除复垦后再申报立项,项目申报至验收一般不得超过二年,鼓励当年立项当年度验收,未拆除区块原则上不予立项。

  三、工作要求

  1.拆旧复耕地块内地面建筑物、构筑物必须全部拆除,拆除后产生的建筑垃圾必须清理完毕。

  2.整理复耕后同一田块内田面应保持平整,土壤耕作层不小于30公分,能满足农作物耕种要求。

  3.按照“占优补优、占水补水”要求,做到建新区占用耕地、拆旧区复垦耕地数量、质量相当。与水田相邻的地块原则上要求复垦成水田,集中连片的区块要做成高标准农田,高程应与周边水田基本一致,并配套路、沟、渠与周边农田相连。

  4.复垦成旱地的,必须做到四至清晰,边沟清晰,边沟要求深30公分宽40公分。结合地块实际,进行简易的路渠沟配套。区块面积在7.5亩以下的可以用田埂分割土地;7.5-15亩的要有生产道;15亩以上的应该设置田间道,道路布局合理畅通,须满足实际生产要求。区块面积在7.5亩以上的要求布置排水沟,确保排水系统健全,排水出路畅通。

  5.建设用地复垦后的耕地必须种上适宜的农作物(单年生作物)。复耕后的耕地在整体验收前不得分到户,由村委会统一进行流转。

  6.项目实施周期在项目通过立项批准后二年内完成,第一年完成复垦任务不得低于70%。

  四、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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