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桐乡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桐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桐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十六届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桐乡市人民政府

                               2018年3月9日

   

   

桐乡市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25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浙江省盐业体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发〔2016〕49号)《关于加快推进嘉兴市各县(市、区)盐业体制改革的通知》(嘉盐改办〔2017〕3号)等文件要求,推进我市盐业体制改革,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思路

  遵循“突出食盐安全、释放市场活力、注重统筹兼顾、坚持依法治盐”的基本原则,以确保食盐质量安全和供应安全为核心,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创新管理方式,健全食盐储备,严格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竞争、监管到位的市场环境,加快形成科学合理的管理体制,全面提升盐业综合管理水平。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完善食盐专营制度

  1.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食盐批发专营制度,以我市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向上申报核准新的食盐批发企业,确保食盐批发企业数量只减不增。(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质监局)

  2.完善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我市食盐批发企业在本省范围内开展跨区域经营。鼓励盐业企业依托现有营销网络,大力发展电子商务、连锁经营、物流配送等现代流通方式,开展综合性商品流通业务。(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经信局、商务局、盐业公司)

  3.完善食盐批发行为管理。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市外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在食盐批发区域管理制度框架下,合法合规开展经营,不得自行设置代转批环节;未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证的各类商品流通企业及个人,不得向其他批发企业、零售单位、食品加工单位提供食盐批发经营业务。机关、学校、医院、大型企业食堂、餐饮企业等用盐集中的重点单位,实行食盐批发企业直接供应制度,确保用盐安全。(牵头单位:经信局、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商务局、盐业公司)

  (二)加快健全食盐安全保障体系

  1.加强信用体系建设。各级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相关规定,建立本区域从事食盐批发的企业及其负责人和高管人员信用记录,并依法公示信用信息。对有违法失信行为的企业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加大监管力度,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行为后果严重且影响食盐安全的,报请省盐业主管机构依法采取行业禁入和退出等措施。(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法制办、发改局、公安局、经信局、商务局、质监局)

  2.加强食盐储备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储备和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组成的食盐储备体系,确保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发生时食盐的安全供应。建立政府食盐储备,储备量不低于全市1个月食盐消费量(包括食品加工用盐、腌制用盐等),对榨菜腌制等短期大量用盐安排季节性的专项储备。依托现有食盐批发企业仓储能力实施储备,在政府财政预算中安排资金对食盐政府储备给予贷款贴息、管理费支出等支持。加大对储备补贴资金的审计力度,接受社会监督。完善企业食盐储备制度,企业储备量不低于该企业正常情况下的月均销售量。现存食盐储备条件不足的食盐批发企业,可向盐业主管机构提出申请,由政府牵头落实用地选址,扩建或新建仓储设施,建设资金由企业自筹。鼓励企业在供求关系稳定或供大于求时,在最低库存基础上建立成本自担的社会责任储备。(牵头单位:商务局,责任单位:市场监管局、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盐业公司、各镇<街道>)

  3.加强应急机制建设。市盐业主管机构负责全市食盐供应紧急突发事件的协调处置工作,盐业主管机构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食盐供应应急预案,并向市委市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备案。要密切监测食盐市场动态,定期抽查企业食盐储备情况,紧急突发情况下,按照应急预案规定,及时采取投放政府储备、调运企业社会责任储备等措施,并做好舆情引导,确保食盐市场稳定。国有盐业企业要在保障供应和稳定市场中更好地发挥作用。(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发改局、经信局、财政局<地税局>、商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盐业公司)

  4.加强科学补碘工作。充分发挥食盐批发企业保障供应的作用,确保各类人群的碘营养维持在适宜水平。非碘食用盐的销售由盐业主管机构指定的单位统一组织供应,并加强对非碘食盐定点销售的管理工作,满足特定人群非碘盐消费需求。不得在食盐市场擅自销售非碘盐,确保合格碘盐覆盖率达到90%以上。积极做好科学补碘宣传教育,特别是提高孕妇、儿童等重点人群的科学补碘意识。严格按照我省食盐加碘标准,组织开展碘缺乏病监测,根据省卫计委的统一部署公布区域人群碘营养状况,指导群众科学补碘工作。(牵头单位:市场监管局、经信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局,责任单位:财政局<地税局>、盐业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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