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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和《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的通知

2021-06-02 桐乡市 收藏
朗读

各司法所:

现将《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和《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桐乡市司法局

                          20187月3

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办法

  为完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机制,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落实工作职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序发展,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考核目标

  健全完善社区矫正组织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社区矫正队伍建设和工作保障,促进社区矫正管理水平,强化社区矫正执法规范,提升社区矫正质量和效果,确保做到 “六个不发生”(即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脱管失控现象、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涉嫌严重刑事犯罪案件、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参与涉稳群体性事件、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个人极端事件、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非法或越级上访事件、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参与重大舆情事件),为 “平安桐乡”、“法治桐乡”建设作出新的贡献。

  二、考核对象

  全市各司法所(矫正办)。

  三、考核期限

  201712月1日—20181130日。

  四、考核依据

  (一)《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司发通〔2012〕12号);

  (二)《浙江省社区矫正实施细则(试行)》(浙司〔2012〕131号);

  (三)《浙江省社区矫正人员考核奖惩办法(试行)》(浙司〔2013〕135号);

  (四)《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桐委办发〔2015〕44号);

  (五)《浙江省社区矫正教育管理工作规定》(浙司〔2017〕9号);

  (六) 《浙江省社区矫正调查评估办法(试行)》(浙司〔2017〕174号);

  (七)《2018年度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桐司〔2018〕  26);

  (八)其他有关社区矫正工作的法规、规章、文件等。

  五、考核内容及分值设置

  考核期限内各考核对象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情况,考核基础分为100分。考核项目与分值如下:

  (一)组织队伍建设(12分);

  (二)日常监管工作(38分);

  (三)教育帮扶工作(23分);

  (四)矫正执法工作(20分);

  (五)基础台账工作(7分);

  具体考核内容及分值细化见《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

  六、加分项目及分值

  参照本局《2018年度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加分规定,相同奖项不再另行加分。

  七、“一票否决”事项

  凡当年度存在以下四种情形之一的,社区矫正工作考核实行“一票否决”:

  (一)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因职务犯罪被依法查处的;

  (二)发生社区矫正监管责任事件或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社区服刑人员发生严重刑事犯罪案件的;

  (四)发生其它严重影响社会稳定事项的。

  八、考核组织及考核程序

  参照本局《2018年度司法所工作目标考核办法》之规定,由局考评领导小组统一组织实施考核。

  九、考核结果运用

  本考核结果纳入2018年度司法所综合考核。考核结果与评先评优挂钩。

  十、其他

  本考核办法由局矫正科会同局考评办负责解释。


2018年度桐乡市社区矫正工作考核细则

单位:

项目

序号

考? 核? 内? 容

分值

考核标准

考核方式

组织队伍建设

︿

12分﹀

1

  加强社区矫正组织机构建设。切实按照桐委办【2015】4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施意见》文件要求,进一步明确社区矫正领导机构及其办公室的组成人员,建立健全联席会议制度和形势分析会议制度;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充分履行各项职责,切实解决社区矫正工作中存在的实际困难与问题。加强基层社区矫正执法中队建设,执法工作依法规范;加强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建设,明确组成人员,健全工作制度,切实有效发挥工作站作用。

5

  社区矫正机构组成人员不及时调整的,扣0.5分;

  未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并定期开展工作的,扣1分

村(居)社区矫正工作站未全覆盖的,扣2分,工作站组成人员无名册的,扣1分;

  成员单位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形势分析研判会议,每少一次的,扣2分;

查看文件、名册、会议记录等台账资料

2

  加强社区矫正工作队伍建设。在册社区服刑人员稳定在40人以上的司法所明确1名副所长、1名政法编制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严格落实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与社区服刑人员120的配置要求,社区矫正工作者责职明确,日常监管落实到人;社会志愿者与社区服刑人员的配备比例不低于1:1;加强社区矫正小组建设,小组成员按要求落实到位,每个小组配备党员志愿者不少于1名;加强队伍教育管理,按要求开展警示教育、完成教育培训任务等。

  推行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持证(《社会工作师资格证书》)上岗制度。

  建立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考核机制,落实对社区矫正社会工作者的考核工作。

7

  未按规定明确1名副所长(尚未配备副所长的除外)、1名政法人员专职从事社区矫正工作的,各扣1分;

  社工与社区服刑人员配置比例不足1:20的,扣2分;

  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建立社区矫正小组,小组成员按要求配备,未按要求配置的,扣1分;

  每年度开展警示教育不少于2次,每少一次的,扣1分;

  无故不参加业务培训活动的,扣1分;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全年培训时间少于4个工作日的,扣1分;持证上岗比率低于50%的,扣0.5分;

  未开展对社工工作考核的,扣1分;

  本年度社区矫正工作人员发生违纪行为的,每起扣5分。

日常

监管

工作

︿

38分﹀

3

  加强社区矫正信息化建设。社区矫正管理平台信息录入完整、更新及时;社区服刑人员手机定位率达95%以上,指纹报到系统应用率达100%;每半年开展一次再犯罪风险评估和心理测试;开展信息化核查每日不少于1次,核查覆盖率达100%,并作好相关记录;对核查发现的去向不明、脱漏管、关停机等情况,及时组织查找、查明原因并上报;规范使用“司法E通”,有效发挥“司法E通”功效;确保视频系统与市局对接通畅;全面落实网上执法审批制度。

10

  信息录入不完整的,每例扣1分;手机定位率、指纹系统应用率未达标的,每少一个点扣1分;

  每日信息核查无书面记录的,每缺一天扣1分;信息核查年度平均违规率后三名的,扣2分;

  未按要求开展风险评估和心理测试的,扣2分;

  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去向不明、脱漏管,未及时组织查找并上报的,每例扣5分;对关停机等情况未查明原因、及时处理的,每例扣1分;

  违反《桐乡市司法局“司法E通”手机终端使用管理规定》的,每例扣1分;人员变动,未及时办理“司法E通”手机交接的,扣1分;

  未落实网上执法审批的,每例扣2分。

查看管理平台、《社区矫正信息化核查日志》、工作台账等

4

  加强社区矫正规范化建设。切实按照“网格化、精细化、痕迹化、社会化、规范化”的要求开展日常监管工作:1、规范入矫接收工作;2、建有宣告室,组织开展入、解矫宣告;3、制定针对性、个性化矫正方案,并适时调整;4、按要求与村(居)、监护人签订帮教协议;5、按规定实施分级管理;6、严格落实上门走访制度;7、健全安全形势动态排摸、分析研判制度,每半月至少开展一次分析研判;8、规范做好社区服刑人员每月当面报到和电话报到;9、落实社区服刑人员每月思想汇报、月度小结、月度考核评议等工作;10、对重点社区服刑人落实“定人包案”和动态管控,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年度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率控制在0.5%以下;脱管漏管率控制在1.0%以内;无社区服刑人员非法或越级上访、参与群体性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参与重大舆情事件等;无监管安全责任事故;无严重刑事再犯罪案件发生。

15

  为每名社区服刑人员制定针对性矫正方案,每缺一例扣2分;矫正方案雷同的,每例扣0.5分;

  日常监管未落实网格化管理的,扣1分;

  未建宣告室的,扣2分;未开展入矫、解矫宣告的,扣5分;超期解矫的,每例扣5分;

  重点人员未落实“定人包案”的,每例扣2分;

  日常监管工作(当面和电话报到、走访、月度考核、分析研判、帮教协议、分级管理措施等)按要求规范进行,均有书面记录,每缺一项扣3分,落实不规范、不到位的,每发现1例扣0.5分。

  因职责不落实、工作不规范等原因,被检察机关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的,每件扣5分

  发生社区服刑人员非正常信访、参与群体性事件的,每起扣3分;发生监管安全责任事故的,每起扣3分;发生脱、漏管,未及时处置,情节严重的,每起扣5分;

  因监管不到位,发生社区服刑人员再犯罪的,每起扣5分;再犯率、 脱漏管率超过的,扣5分。

查看管理平台、工作台账、书面记录、电话抽查、约谈当事人等

日常

监管

工作

︿

38分﹀

5

  加强社区服刑人员外出审批管理。完善请销假情况核查登记制度,建立请销假专项台账,对外出社区服刑人员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规范请假审核,请假事由、外出期限、风险评估、审批权限等符合规定;规范销假流程,销假时间、销假信息录入符合规定;强化外出期间管控,切实掌握动态信息;严格违规行为的核查,及时进行惩处;

  按要求开展集中点验活动,每次集中点验的人数签到率不低于90%(点验前已办理书面请假手续的除外)。

5

  越权审批的,扣3分;

  请假手续不齐全,无请假申请书、无监护人担保书等的,每少一项扣1分;

  请假事由不符合规定或未核实清楚的,扣3分;

  请假期间未落实动态监管,不掌握请假人行踪的,扣0.5分;

  不按规定办理销假手续的,扣1分;

  请、销假信息不及时录入管理平台的,扣1分;

  对违规外出人员不及时进行核查和处罚的,每例扣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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