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朗读
各行政村(社区)、企事业单位:
为认真贯彻上级部门的文件精神,现将桐乡市安监局文件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桐安监〔2018〕46号)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根据文件要求,认真贯彻落实。
附件:《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桐安监〔2018〕46号)
河山镇人民政府
2018年8月3日
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文件 |
桐安监〔2018〕46号 |
关于印发《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开发区(高桥街道)、各镇(街道):
现将《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桐乡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8年7月26日
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实施方案
今年以来,根据《关于开展2018年安全生产重点工作市级示范建设的通知》(嘉安委办〔2018〕7号)要求,海盐县、南湖区、平湖市、秀洲区分别对有限空间作业、涉燃爆粉尘作业、喷涂作业场所和渉氨制冷企业的安全生产标准进行示范化试点建设,并取得了初步试点成果。为规范工贸行业企业安全生产管理,扎实做好安全培训教育、安全风险辨识、除患排查治理、应急管理等工作,切实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现结合嘉兴市方案,就进一步深化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涉氨制冷企业、船舶修造企业、金属冶炼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特制定方案如下:
一、总体目标
围绕全面降低“三场所三企业”事故总量、坚决遏制较大以上事故的目标,继续集中开展“三场所三企业”专项整治行动,推广应用有关示范试点建设成果,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有效管控各类安全风险,排查治理各类事故隐患,严厉打击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推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为改革开放40周年和第五届互联网大会等重大活动(会议)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内容
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督促指导“三场所三企业”继续做好风险辨识和隐患排查,健全管理制度,强化岗位培训,完善应急救援,并结合我市实际,确定“有限家间作业场所”、“涉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喷涂作业场所”为重点,开展专项整治。
(一)有限空间作业场所:重点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总局令第59号)和《浙江省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技术规程》(DB33/707-2013),结合《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附件2),有效落实企业内部有限空间作业的制度建设、辨识确认、警示标识、人员培训、承包管理、作业审批、现场管理、检测防护、应急措施等。
(二)涉及可燃爆粉尘作业场所:重点督促企业全面贯彻落实原国家安监总局下发的《工贸行业可燃性粉尘作业场所工艺设施防爆技术指南(试行)》,结合《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附件3),有效落实硬件设施基础改造,重点加强定期清理、通风除尘、电器防爆、防水防潮等管理防范措施。
(三)喷涂作业场所: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涂装作业安全规程》系列国家标准要求,结合《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附件4),通过坚持人防、物防、技防、制度防和应急管理并重,在作业场所设置、安全出口设置、防爆电器和通风装置设置等方面加强管理。
(四)涉氨制冷企业:重点督促企业落实《涉氨制冷企业液氨使用专项治理技术指导书(试行)》(管四函〔2013〕28号)等涉氨制冷相关技术规范要求,结合《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附件5),重点抓好涉氨制冷企业两大安全问题隐患治理:一是包装间、分割间、产品整理间等人员较多生产场所的空调系统禁止采用氨直接蒸发制冷系统;二是快速冻结装置须设置在单独的作业间内,且作业间内作业人员数量不超过9人。
(五)金属冶炼企业:重点督促企业落实《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6号),从公用设施、消防设施、生产工艺技术与装备、高温熔融金属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煤气作业、粉尘作业、仓储管理、起重设备、锅炉、电气、职业危害、重大危险源、毒物使用、涉氧单元、人员密集生产场所安全等方面规范管理。
(六)船舶修造企业:重点督促企业落实《造修船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规范》(AQ7007-2013),有效落实登高作业、吊装作业、喷涂作业、电焊作业等操作规程,严格脚手架检验、有限空间气体检测、动火审批、吊装审批等安全内控制度,全面落实起重吊装、拖车等特种作业持证上岗等要求。
三、工作步骤及措施
(一)动员部署及排查摸底阶段(8月15日前)
继续全面排查摸清本辖区“三场所三企业”的数量、分布等基本情况,做好登记,掌握底数。组织基层安管员、中介机构人员、相关企业安全生产负责人和管理人开展知识培训,认真学习“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管理规定。
(二)集中推进及督查检查阶段(8月16日-10月30日)
全面推广嘉兴市级标准示范化试点经验做法,督促有关企业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加强风险辨识和管控,及时治理事故隐患,纠正违规行为。要将定期开展隐患排查的情况上传到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系统中,对未及时开展自查自纠的企业,要加大执法检查力度。组织开展工贸行业“三场所三企业”专项监管执法行动,扎实推进相关企业落实“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加强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把安全责任层层落实到每个环节、每个岗位和每个职工,确保安全投入、安全管理、技术装备、教育培训等措施落实到位,确保各项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整治到位,确保不发生社会影响较大的“三场所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
(三)总结评估及长效机制形成阶段(11月底)
各镇(街道)要着眼构建统筹兼顾、条块结合和持续深化的“三场所三企业”生产安全事故防范工作体系,进一步强化专项整治工作措施,不断修正完善制度,逐步建立起运行良好的长效机制。要加强对整治工作的跟踪问效和成果研究,通过实践考量,检验工作的科学性和可行性。对成熟有效的经验做法,继续深入加以推广和应用;对工作中发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或者工作中不完善的做法和措施,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建议,组织专家加强研究和重点技术攻关,及时反馈修正,确保整治顺利、全面推进,取得实实在在成效。
四、工作要求
(一)突出重点,持续推进。各镇(街道)要提高思想认识,绷紧安全之弦,持之以恒地推进“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紧紧抓住“三场所三企业”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查“短板”补“短板”,采取治本措施开展整治,预防和减少各类生产安全事故,确保工作取得实效。年底前,要按照试点明确的各项基本要求落实整改,市局将组织相关专家进行抽查检查。
(二)有机结合,协调推进。各镇(街道)要进一步注重统筹协调,将专项整治与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建设、网格化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等工作有机结合起来,加强资源整合和部门联动,协调推进,形成专项整治合力。
(三)严格执法,有效推进。各镇(街道)要严格依法行政,将“三场所三企业”安全专项整治与落实企业法定职责紧密结合起来,通过执法进一步督促企业规范生产经营行为,有效开展安全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整改事故隐患。对整治中发现的非法违法行为,要依法依规加大惩治力度,发现一起打击一起。
附件:1.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2.涉燃爆粉尘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3.喷涂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4.涉氨制冷企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附件1
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依据《工贸企业有限空间作业安全管理与监督暂行规定》(安监总局令第59号),结合海盐县工贸行业有限空间作业场所安全生产标准示范化试点建设成果,重点围绕有限空间作业制度建设和有限空间辨识、标识设置、人员培训、承包管理、作业审批、现场管理、检测防护、应急措施等进行规范。
一、制度建设
存在有限空间作业的工贸单位应至少建立有限空间作业安全责任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作业人员、应急救援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应急管理制度,有限空间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等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
二、辨识确认
按照国家安监总局公布的《工贸单位有限空间参考目录》,应对本单位有限空间进行辨识,确定有限空间的数量、位置以及危险有害因素等基本情况,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并及时更新。
三、标识设置
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或设备附近设置清晰、醒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识,标明主要危险有害因素,警示有限空间风险,严禁擅自进入和盲目施救;应建立安全警示标识设置登记表,并及时保存相关记录;应对安全警示标志进行经常性安全维护,确保安全警示标识的整洁醒目。
四、人员培训
1.定期培训。工贸单位应对从事有限空间作业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每年进行专项安全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2.岗前培训。凡新调入有限空间作业岗位的或离岗三个月以上返岗的人员都必须重新进行有限空间作业安全专项培训,经考试合格后才能上岗作业。
3.作业前培训。每次有限空间作业前,作业负责人应对监护人员、检测人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作业环境交底,并填写相关记录。
五、承包管理
单位将有限空间作业发包给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发包给具备国家规定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承包方,并与承包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在承包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职责;单位应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及时督促整改。
六、作业审批
1.单位应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有限空间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
2.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单位应对作业环境进行评估,分析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提出消除、控制危害的措施,制定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并经本单位安全管理人员审核,负责人批准。
3.单位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如涉及动火作业、动土作业、吊装作业、临时用电、高处作业、断路作业、盲板抽堵等危险作业时,应按照相关规定同时进行危险作业申请和审批。
七、现场管理
1.实施有限空间作业前,应将有限空间作业方案和作业现场可能存在的危险有害因素、防控措施告知作业人员,现场负责人应监督作业人员按照方案进行作业。
2.单位应采取可靠的隔断(隔离)措施,将可能危及作业安全的设施设备、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的空间与作业地点隔开。
3.在有限空间作业过程中,应采取通风措施,保持空气流通和出入口畅通,禁止采用纯氧通风换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警示说明;作业人员与外部有可靠的通讯联络;监护人员不得离开作业现场并与作业人员保持联系;存在交叉作业时,采取避免互相伤害的措施。
4.发现通风设备停止运转、有限空间内氧含量浓度低于或者有毒有害气体浓度高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限值时,必须立即停止有限空间作业,清点作业人员,撤离作业现场。
5.有限空间作业结束后,作业现场负责人、监护人员应对作业现场进行清理,撤离作业人员。
八、检测防护
1.有限空间作业应严格遵守“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的原则。
2.有限空间内盛装或者残留的物料对作业存在危害时,作业人员应在作业前对物料进行清洗、清空或者置换。
3.未经通风和检测合格,任何人员不得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应对作业场所中的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定时检测或者连续监测,作业中断超过30分钟,作业人员再次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前,应重新通风、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
4.检测人员进行检测时,应记录检测的时间、地点、气体种类、浓度等信息,检测记录经检测人员签字后存档。检测人员应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防止中毒窒息等事故发生。
5.单位应根据有限空间存在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危害程度,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教育监督作业人员正确佩戴与使用。
九、应急措施